【七警案】新闻片揭发事件亦成定罪关键 一文看清裁决6大理由
七警围殴曾健超案,因传媒无意中拍得殴打经过而被揭破,法庭最后亦因为接纳新闻片段,从片段所见众被告的行为与表现,以及曾健超的伤势等,归纳出6大重点,最后裁定七名被告袭击致他人身体伤害罪成。
理据一:法官指新闻片准确反映殴打事件
法官杜大伟认为传媒所拍新闻片能真实、准确反映当晚的殴打事件,他重复翻看影片,认为七警当天将曾健超擡到变电站,唯一目的就是袭击他,5名警员曾用脚踢他,其中一人更用防暴警棍捅他。虽然案中任职总督察的第一被告黄祖成,和任高级督察的第二被告刘卓毅虽没有参与袭击,但他们冷眼旁观同袍殴打疑犯,没有出手制止,实质鼓励和支持了下属的暴力行为。
理据二:曾健超口供可信 新闻片不连贯未构成疑点
法官凭曾健超的供词、他当日的衣著,接纳新闻片即使有一小段不连贯的地方,仍足以反映曾健超被捕,直至被擡到变电站遇袭的整个过程,确定被袭的人是曾健超。
理据三:伤势与被警棍所伤吻合
法官综合新闻片和曾健超的伤势,裁定第三被告白荣斌曾用“凤凰警棍”捅伤曾健超,至于第四至第七被告,当晚亦曾用脚踢曾健超。
理据四:两督察冷眼旁观亦有罪
至于首及次被告并没有亲身参与袭击,但法官认为他们难逃罪责,因二人当晚有与同袍合力将曾擡到变电站;其次,二人作为指挥官对袭击无动于衷,更没有出手制止,见同袍殴打疑犯而袖手旁观,正是鼓励了袭击暴行,属同谋犯罪,故亦须同被裁定罪成。
理据五:认人程序公正 第五被告警署掴人罪成
法官相信曾健超的说法, 相信他在荃湾警署,当面认出第五被陈少丹告就是掌掴他的人。法官指案中有两被告肯出席正常的认人程序,当面认人程序是唯一的选择,而警员在过程中可以闭上眼,认为这已经是非常公平的处理做法。
理据六:曾健超伤势未算严重 七警较轻罪名罪成
七警原被控一项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但法官指曾健超当时虽然被扣上手铐、失去反抗能力,但仍然是一个体格壮健的成年人,仔细审视伤势报告后,认为他面颊、胸腹的瘀伤未至于“严重伤害”,故只裁定七被告交替控罪“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成。
求情重点:事件发生在占领运动 求法庭考虑缓刑
七警得悉罪成一刻均表现冷静,情绪未见激动,反而部份女家属闻裁决后,双眼通红,显得伤心不已。辩方求情时,均异口同声地指出,案发时正值雨伞运动这特殊时刻,警务人员须长时间当值,执勤期间又遭示威者辱骂为“黑警”及“狗”,承受极大压力,而七人服务警队最少都已7年、最长的更达31年,对社会有一定贡献,他们很大机会失去工件及长俸,家人亦深受影响,促法官考虑案情不太严重而轻判、甚至考虑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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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内外塞满示威者 次被告与女亲手话别后双眼通红
今早7被告结著警方的红、黄、黑领呔到庭,惟七人却“反传统”经由法院一边较狭窄的侧门入庭,记者所见,第七被告黄伟豪今需以拐杖辅助步行,可能亦与他们改道而行,以避过行数级楼梯。而他们采这路径时刚巧经过“撑警”团体,该些团体的成员,更高叫“天地有正气、支持七警安全返屋企”、“香港安宁 、全赖警察”等口号为七警打气;反对七警人士则于庭外另一示威区聚集,两派人士时有指骂,并需警方调停。
司法机构今开放多一个法庭直播,但仍有数十人未能入庭。当法官杜大卫宣布七警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名不成立时,公众席上曾有人拍掌庆祝,惟当杜官说七人的袭击致他人受伤罪成时,法庭立即安静下来。其中次被告刘卓毅的女亲友有女亲友有冲到犯人栏,并紧握刘的手话别,刘的双眼及鼻子亦变得通红。
曾健超希望裁决能抵抗警察滥权
七警被裁定罪成并宗成求情后,法官把案押后至本周五(17日)判刑,众被告亦随即被押送到荔枝角收押所。然而各方对裁决有不同看法,事主曾健超接受《香港01》专访时,希望裁决能够抵抗警察滥权;然而亦有撑警人士公开批评法官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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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被告依次分别是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O记)总督察黄祖成(49岁)、观塘反黑组高级督察刘卓毅(30岁)、观塘反黑组侦缉警长白荣斌(43岁)、观塘反黑组警员刘兴沛(39岁)、九龙东总区侦缉警员陈少丹(32岁)、九龙城侦缉警员关嘉豪(32岁),以及观塘反黑组侦缉警员黄伟豪(37岁)。全被裁定于2014年10月15日,在金钟龙汇道政府大厦泵房东的变电站外,袭击致曾健超的身体受伤。而第五被告陈少丹亦被裁定在中区警署接见室袭击曾健超罪成。
案件编号:DCCC98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