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塘站纵火案3人有罪 官斥有伤人风险兼带来恐慌 囚50至54月
九龙塘港铁站入闸机前年曾遭人以汽油弹破坏,4名男子被指涉案被捕,其中两人认罪,1人被裁定罪成,1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今日(28日)判刑时指,本案涉对港铁设施纵火,判刑要具阻吓性,以保障交通枢纽工作人员及使用者的人生安全,在点火一刻周遭仍有途人,除了出现对人身伤害的风险,也会带来恐慌,终判3名男子被判囚4年2个月至4年半。
4人涉案1人脱罪
4名被告:曾裕生(26岁,送货员)、黄汉伟(30岁,Party Room店东)、郑伟森(33岁,自雇人士)及王锦发(40岁,地盘工人)。4人被控串谋意图纵火罪,而曾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图摧毁财产、管有攻击性武器、及管有枪械罪。曾及黄早前已认罪,王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而郑则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3定罪被告各需赔偿9300元
法官认为,虽然曾只是放易燃物品在闸口,而黄才是点火的人,但两人刑责相同,曾另被发现藏有汽油弹、铁笔、刀等,共中一把刀更属致命武器,终被判囚52个月监禁;黄则被判囚50个月;经审讯被定罪的王因为角色较被动等,被判54个月。3人各要作出约9300元的赔偿。
被告港铁纵火损坏两部闸机
被告被控一项串谋意图危害生命而纵火罪,指他们于或约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在香港串谋用火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们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他们另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纵火”交替控罪,指 4 人于同日在九龙塘站 G1 出口,用火损坏属于港铁的两部闸机。
曾另涉管有汽油弹等罪
首被告曾裕生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无牌管有枪械罪。控罪分别指,他于 2020 年 1 月 7 日在秀茂坪一个单位管有 5 个汽油弹、11 瓶汽油、一包白毛布、5支铁笔、3把锤子、一把折刀、一把刀,以及一罐载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喷雾器。不计及交替控罪,首被告在开审前承认所有控罪。
脱罪被告或不知其他人策划纵火
法官裁决时指,唯一脱罪的郑,事发前与首两被告的互动不多,又指从社交媒体讯息可见,郑有可能不知道另外的被告策划或会参与纵火,所以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讯息显示王愿意参与
不过,讯息却显示王表示愿意参与投掷汽油弹或投掷石块的暴力行为,虽然他表示不愿意坐牢,但也作出了心理准备,认为他是知情地犯案,在纵火地点附近提供支援和物资,裁定他罪成。
对港铁设施纵火判刑需具阻吓性
法官判刑指,本案涉对港铁设施纵火,对站内职员及乘客构成生命威胁,判刑要具阻吓性,以保障交通枢纽工作人员及使用者的人生安全,以及阻吓他人犯案。
伙同犯案兼有预谋
法官又指,本案涉伙同犯案,兼有预谋,而且纵火地点是最繁忙的港铁站之一,燃点火种的一刻,周围两米范围仍有途人,浓烟冲上天火,除了出现对人身伤害的风险,也会带来恐慌,有关区域的封锁也会对市民带来不便。
案件编号:DCCC55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