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司机申请将其电动车作Uber服务被拒 求覆核交通审裁署决定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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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司机于3年前向运输署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打算驾驶以其电动车任Uber司机,署方指未有证据显示两人所提供的服务,有增力的需求,并拒绝他们的申请。两司机遂向交通审裁处提上诉,亦遭驳回。他们不服裁决,并指有关法例涉违宪,昨(23日)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审裁处的决定。
申请人为陈海涛和言伟豪(皆为译音),答辩人为交通审裁处,运输署署长列为利害关系方。
向运输署申请被指无出租记录
申请人在申请书透露,两人于2018年3月,向运输署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中的私家出租汽车服务类别。署方同年6月拒绝其申请,指两人未有提供出租记录,署长亦不认为发出许可证属合理需要。
审裁处指未有证据指有增加需要
两名申请人再向交通审裁处提出上诉,审裁处于本年8月驳回他们的上诉。当中涉及的争议,是申请人指根据法例,若署方认为申请中所提供的出租汽车服务类型,是有合理需要,可批出许可证。
而署方认为是否批出许可证,取决于申请中指明提供的出租汽车服务,是有合理需要。
审裁处认同署方的理解方式,并认为即使在香港对点对的运输需求持续增加,但未有证据显示两名申请人所提供的服务,相关需求正增加。
质疑法例有违基本法条文
申请人指,审裁处错误理解相关法例。法例列明“申请中所指明出租汽车服务的类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而审裁处对法例的诠释,是等同把法例中“类型”两字删除。此外,审裁处的决,将令其他使用应用程式电召的车辆,申请许可证。
另外,他们又认为,若审裁处对相关法例的理解属正确,该些法例是违反《基本法》条文中,对私有财产、自由选择职业等的保障。
案件编号:HCAL159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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