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涉贪案】廉署凭经验认为李国宝不会合作 未向李录口供

撰文: 陈雯慧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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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长官曾荫权涉收受深圳豪宅300万元装修费及渎职案,今日于高院继续聆讯;廉政公署执行处处长(政府部门)余振昌出庭作供,廉署曾于2013年8月向曾荫权太太曾鲍笑薇问话后,之后向代表曾氏夫妇的律师行要求提取租约文件,才发现在补充协议中列明,该80万元年租包括水电煤气、电话及有线电话费用、家具及家具用品、管理费及泊车费等。
余又透露,在调查本案时,单是向东亚职员查问已花5个月,凭经验认为东亚银行主席李国宝不会合作,故未有为李录口供。

廉政公署执行处处长余振昌出庭作供。(陈雯慧摄)

廉署执行处处长余振昌庭上承认,廉署在调查期间从未就35万元现金提款一事,向东亚银行总裁李国宝录口供。廉署曾考虑这样做,但以余的经验,如要为李国宝录口供,需要在警诫下进行,但他相信李不会合作提供有关资料,故打消这个念头。

余振昌称调查期间会见了数名东亚银行的职员,包括处理过该35万元现金支票的文员庄淑娴,但没有会见过李国宝及其秘书。

余振昌:凭经验认为李国宝不会合作

主控David Perry追问为何不安排见李国宝,余称调查时单是会见东亚银行职员及录取口供已用了5个月,因为东亚职员作供前要经银行内部批准,会面时录取的供词亦要先由银行聘请的律师和法律部门审阅,相关职员才可在供词上签署确认;其中2名东亚职员甚至要在律师陪同下,才答应录口供。余振昌称凭经验,相信李国宝不会合作录口供,故决定不会见他。

曾荫权的妹妹曾璟璇续有到庭听审。(邱靖汶摄)

余振昌又称于2012年2月已着手调查时任行政长官曾荫权涉贪及渎职案,但在2013年8月向曾太问话后,于同年8月30日要求曾氏夫妇的代表金杜律师行索取租约文件,同年9月26日向廉署提交五份文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书、房屋租赁会同书补充协议、深圳东海集团发出收据、银行汇款/本票通知书、终止租赁通知,其中前三份文件日期为2012年2月21日签署或发出、银行汇报文件日期是2011年11月17日、终止租约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

根据控方读出该些文件内容,租赁合同书列明,深圳东海集团作为涉案深圳东海花园君豪阁36A单位的业主,负责土地使用费、税项及管理费,而曾太作为租客,负责单位内的水电、卫生费及大厦使用费等,每年租金为80万元人民币;而在2012年2月26日深圳东海集团在五份报纸刊登启事,列明不包括水电煤、工人费用等。

补充协议上列明租约所包细节

可是在补充协议上,深圳东海集团所包费用除固定基本装修外,还包括租客的水电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话费、家具及家具用品、泊车及管费费用,并有由2012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两个月免租期,业主亦批准租客可于2012年5月1日前将私人物品及行李搬进单位内,而租金须要年缴,并于每年8月31日前支付。

余振昌坦言,在向律师行未索取文件,根本不知道有这份补充协议;亦不知道有关汇款在2010年11月进行,亦不知道在该汇款文件前,另一笔2010年11月8日的汇款。

租约最后双方同意下取消

控方再读出于2012年8月10日终止租赁通知书部份内容,显示业主及租客在友好协议下,同意终止租赁合同书,租客曾太答允将之前已付的80万元人民币用作补偿金抵销,补偿深圳东海集团在装修、因单位空置所造成的损失,而深圳东海集团保留索偿的权利。

控方指,若根据有关文件的表面显示,程序便是签了租赁合约、支付80万元款项、2012年8月10日终止合约、再以80万元人民币作补偿金,余回应是。

审讯暂时不需陪审团在场,故法官指示他们下周二(7日)再到庭。

72岁的被告曾荫权否认一项行政长官接受利益及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

案件编号:HCCC 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