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校董会成员发公开信 促撤禁“哀悼”刺警疑凶学生入校园决定

撰文: 罗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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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学生会评议会上月7日通过“哀悼”七一刺警案疑凶动议事件,港大校委会周三(4日)傍晚宣布禁止所有参与会议的学生无限期进入校园范围及使用大学设施和服务。有香港大学校董会成员昨日(5日)就事件致公开信予香港大学校委会,要求校委会撤回处分决定。

公开信提到,有关决定实质上等同向学生采取严厉的纪律处分,指此举剥夺学生学习的机会,亦不符合大众对大学秉承循循善诱的教育风范之期望,故此要求校委会撤回处分决定,并严格按照香港大学条例的相关章程处理此事件。

▼7月9日 港大学生会干事会道歉并辞职▼

校委会:有关学生对大学构成法律风险

港大7月27日召开会议,委任专责小组研究港大学生会评议会事件对大学的影响及相关风险管控措施。校委会其后发声明指,讨论并接纳专责小组的报告和建议。

港大校委会指,专责小组考虑到学生会评议会通过7月7 日的决议,其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并正受警方调查;而容许涉事的评议会成员继续在校园内活动,对大学构成严重法律风险,亦对校内人员甚至大学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校委会指基于事态严重,必须即时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公开信全文▼

【致香港大学校委会的公开信】

香港大学校务委员会在8月4日的紧急会议中决定,禁止所有参与香港大学学生会评议会通过 7月7日决议的学生进入校园范围及使用大学设施和服务直至另行通告。我们认为这个决定在实质上等同向学生采取严厉的纪律处分。

《香港大学条例》规程XXXI第2(1)段,详细列出15种大学处理学生违反纪律的行为(见附件一);今次被校委会处分的学生,并没有触犯其中任何一项行为。校委会声明提及学生的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而警方正在调查当中;但事实上至今并没有任何学生被检控。规程XXXI第2(1)(a)段亦列明,即使学生被法庭裁定触犯罪行,有关个案亦应由纪律委员会按程序处理,不必由校委会越俎代庖。

作为香港大学校董会的成员,我们认为校委会这项决定在法理上并不恰当;在没有听取任何相关学生的辩解而作出处分,于程序上亦有违自然公义原则;在学生会已撤回决议、全面道歉及相关干事辞职的前提下,校方却以“风险管理”为由,肆意剥夺学生学习的机会,亦不符合大众对大学秉承循循善诱的教育风范之期望。故此我们要求校委会撤回8月4日对学生采取处分的决定,并严格按照香港大学条例的相关章程处理此事件。

香港大学校董会成员

赵洁仪
麦东荣
陈家健
陈绍斌
赖振鸿
陈和顺
黎隽维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