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经理沙田站冲突月饼盒掷警 官指交通设施犯案属加刑因素囚45月
女经理涉嫌在前年9月于港铁沙田站警民冲突中用月饼盒掷警,她与另外两男早前被裁定暴动、拒捕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等罪名成立,案件今(21日)于区域法院判刑,其中暴动和袭警罪成的女经理被判监3年9个月,另一暴动罪判成的被告亦判囚3年8个月,拒捕和管有镭射笔的被告则监禁1年。法官郭启安形容示威者疯狂冲击该控制室,而案发在重要交通设施为加刑因素,不能容忍针对警员的暴力行为,被告须负上刑责。
3名被告:刘婉玲(47岁,女制衣营运经理)、谢嘉纶(44岁,活动策划员)和李俊霖(28岁,电脑技术员)。刘和谢被控于2019年9月7日在港铁沙田站参与暴动,刘另被指袭击督察刘俊豪。李则被控抗拒在正当执行职务的督察刘俊豪,以及管有攻击性武器,即2支镭射笔。
当时有示威者疯狂冲击控制室
郭官判刑称本案是2019年多宗暴动案之一,法庭不容许公众秩序受破坏。警员拉一名示威者进入控制室时,有激进示威者向警员掷物,他们疯狂冲击控制室,有人使用灭火器致现场烟雾弥漫,情况一片混乱。他认为以被告个别行为定下刑罚并不实际和不合适,要整体评估示威者的暴力行为和意图破坏社会安宁等。警员当时戴头盔和手持圆盾,故没有严重受伤,但法庭不会容忍针对警方的暴力,他们不会得到社会同情。
发生在重要交通设施加刑2月
郭官续指,要对工作多年和供养家人的被告判刑,法庭感到无奈和难过,但他们是成年人,须承担后果,案件司法程序约达两年不能构成求情理由。即使暴动时间短约10分钟,案件发生在重要交通设施,就暴动罪加刑2个月。
指李是始作俑者
暴动罪成的谢嘉纶判监3年8个月,而暴动罪和袭警罪成的刘婉玲判监3年9个月。郭官指李俊霖是始作俑者,他逃走导致警员要使用武力制服及令示威者起哄和失控,他一度咬警员戴上手套的手臂,没加控他袭警罪是对他宽松,他难辞其咎,案情亦严重,就拒捕罪和管有镭射笔罪分别判处他监禁3个月及9个月,分期执行,即判囚1年。
2019年9月7日晚,沙田区及沙田港铁站有冲突事件。(详看下图)
李用强光射警被拉入控制室
控方指当晚警方和数十名示威者在车站对峙,李俊霖以强光照射警员,他被警方拉入控制室时用脚蹬着门框抗拒。期间有示威者向警员投掷雨伞,用灭火器等阻止警方关门。呈堂片段显示,刘督察在控制室外被一名女子用金属月饼盒击中,辩方不争议当时发生暴动,但称刘婉玲和谢嘉纶不是片中示威者。
法官根据影片比对片中人是被告
法官郭启安早前裁决时认为,控方虽然没直接证据证明该女子是刘,但比对刘住所的闭路电视,就她的样貌和装束等,推断刘是向警员掷月饼盒的示威者。刘的家中被搜出的如无框眼镜和黄色缩骨遮等物品,均与片段拍得的涉案物品相似,郭官认为不可能是巧合。他亦按照谢的发型等特征,以及他家中的物品等,认为他是伸出雨伞企图阻止警员关门的男子,裁定刘、谢两人暴动罪成。影片清楚拍摄到刘投掷雨伞和金属月饼盒,她被裁定袭警罪成。
官指缺乏理据证明是自卫抗警
郭官称,李的伤势未能显示他遭受警方过度武力对待,他持续对抗警员拘捕,除了辩方自圆其说的陈词,缺乏有力证据证明他因自卫抗拒警员。另就他管有两支镭射笔,郭官指纪录不够完整并不一定代表证物链断裂,李用过电筒照射警员,郭官推断他管有镭射笔的意图,不可能是无辜或正当的,而是用作照射他们的眼睛。李拒捕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
女被告称受社会气份影响犯案
辩方求情时称,刘是家庭经济支柱,她的母亲患病,她勤奋上进,犯案因社会气氛所致;谢的行为不是激烈和严重的,没有针对警员,较其他暴动案情轻微。而李的父亲已去世,他需照顾患病的母亲,他在反修例期间用错误方法表达诉求,求情信称他为人善良,因争取心目中的公义而犯法,李亦现正研发为长者计算购物折扣的手机程式。
案件编号:DCCC 33/2020、DCCC 193/2020(已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