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黑夜】非法集会以选举为名? 有律师质疑误导网民
一场旺角暴乱,由撑小贩开始,再由一场美其名的“选举游行”引爆。一直号召网民到旺角的“本地民主前线”,在凌晨一时再发帖,声称运用新东候选人梁天琦的竞选权力,在旺角举行游行,人数少于三十人无需警方批准,呼吁网民带保护衣物到场增援。本身是律师的立法会议员涂谨申批评内容有误导性,误导网民以为候选人有任何特权。人权律师文浩正亦指出,如有暴力行为,即属非法集会,竞选活动亦无例外。
有暴力即属非法集会
文浩正解释,根据《公安条例》第7条及第13条,任何不超过30人的游行及50人的集会均获豁免,不论是否竞选活动,无需向警方申请。相反如果人数超出限制,才要向警方申请“不反对通知书”,否则属“未经准许集结”,最高判监5年。
他说很多人将“未经准许集结”和“非法集结”混淆。根据《公安条例》第18条,无论集结是否被批准,凡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即属非法集结,同样是最高可判监5年。文浩正说: “简单来说,只要有暴力行为,即属非法集会,场面出现至昨天的混乱情况,都已经升级至非法集会。”
“候选人办选举话动没有特权,更没有违反公安条例的特权。”涂谨申说认为“本土民主前线”的发帖有误导性,令网民以为一个“合法竞选活动”赋予参加者特权,需以证示听:“既然是一个竞选活动,为何又要带口罩,带保护衣物?根本是不合理的。”他说如果宣称是一个竞选活动,梁天琦事后需要向选举办事处申报活动。
至于政府一致将事件定性为“暴乱”,是否代表示威者可能触犯《公安条例》第19条“暴动”罪?涂谨申说政府的讲法,不代表检控的门槛,一切有待警方和律政司决定。
《公安条例》第18条(1) 凡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借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他们即属非法集结。 (由1970年第31号第11条修订)(2) 集结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为,则即使其原来的集结是合法的,亦无关重要。(3) 任何人如参与凭借第(1)款属非法集结的集结,即犯非法集结罪─ (由1970年第31号第11条修订)(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及(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3年。
《公安条例》第19条(1) 如任何参与凭借第18(1)条被定为非法集结的集结的人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而集结的人即属集结暴动。 (由1970年第31号第12条修订)(2) 任何人参与暴动,即犯暴动罪─(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及(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