㓥房租管修例周五刊宪 设4年租住权、加租上限15%、禁滥收水电费
政府委任㓥房租务管制研究工作小组,研究实施㓥房租务管制的可行性,小组早前已向政府提交报告,当中包括建议“2+2”四年租住权、加租幅度设15%封顶机制等。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6日)举行记者会,交代落实㓥房租务管制修例工作。
陈帆指出,小组已提交报告,政府经仔细考虑后,认同工作小组建议的措施及框架,认为可为㓥房客提供合理保障,政府原则上接纳报告建议,并会修例实施管制。他表示,法例的草拟工作已完成,并将于7月9日将刊宪,7月14日首读,预计若在草案在今个立法年度获通过,租管最快可于今年尾或明年初落实。
陈帆表示,条例草案不是将工厦等的㓥房合化法,又强调实施租管时,不会影响相关部门按现行法例采职的执法行动。
他又指,建议的租管框架主要包括强制规定㓥房业主及租客签订租约;为㓥房租客有4年的租住权保障;规制续约时的租金加调要参考差估署数据,并以15%为上限;禁止业主向租客滥收水电费。
建议涵盖工厦㓥房 不包括寮屋
至于如何介定㓥房?运输及房屋局主任(特别职务)陈嘉信表示,建议参考建筑物图则或公契,以了解“单位”的定义,若租约只租出整个单位的一部份,都可纳入租管范围内。
他强调,不会介定工商业单位、住宅单位,只要有大厦公契,都可纳入租管范围内。不过,若屋宇无图则或公契,便不能介定成“单位”,于是不能纳入条例。换言之,寮屋、村屋等都不受租管保障。
至于天台或平台,陈嘉信称在图则上都可介定为“单位”,故天台屋都可受管制。不过,由于后巷较难介定为“单位”,故该等僭建物或不能受法律规管。
陈嘉信亦指,业主及租客要签署强制性条款,包括租期一定要2年,在两年租期内,租金只能下调,不能上调;租客有权给予比一个月通知,当完成一年租期后可断租,而业主不能终止租约等。
另外,业主收取公共设施收费时,必须向租客提供帐单副本及分摊安排。若以电费计算,倘单位内有4间㓥房,虽然业主可与租客讨论摊分电费方式,但4户合共支付的电费,不能超出电灯公司收取业主的费用,否则有罚则。
陈帆回应不设起始租金:加幅应早已出现
对于将交由差估署执行条例工作,陈帆表示,政府会就人手资源作适当安排,并会作出资源调拨。
被问及现时会否出现“空窗期”让业主乘机加租,以及为何不设立起始租金,陈帆强调,租管讨论相信已有10年,加幅理应早已出现,又称整体未见有大规模的变化。他又指,若要设立起始租金,当中必须要有透明度及基础,而相关的资料或数据库需要时间处理。
对于现时工厦等的违规㓥房同受规管,陈帆表示,差估署不会主动向执法部门提交资料,但强调不等同政府“合法化”这类㓥房。
多收水电费要罚款
政府最新建议,若业主要求租客缴付,或从租客收取除了租金、按金、水电、煤气或石油费等以外的款项,便有机会构成罪行。另外,当业主要求租客缴付上述公用设施及服务收费时,若共用设施者支付的总和超过缴费单的款项,亦有机会被定罪。
如业主首次定罪,将被罚款1万元;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将被罚款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