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日报3公司被控违国安法 情况属罕见 罪成可被责令暂停运作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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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周检控壹传媒两名高层涉违《港区国安法》,同时亦把《苹果日报》相关的三间公司列为案中被告。又因保安局冻结该些公司资产,令营运出现困难,令《苹果》可能要提早停刊。

公司被指涉及严重刑事罪行案件情况属罕见。有大律师出,一般情况下,一间公司即使被刑事检控,在未有裁决结果前,只会对商誉或申请牌照等或略有阻碍,但公司运作应不受影响。然而在《国安法》的条文下,警方除可以冻结其资产,被裁定违《国案法》的公司,亦可被责令暂停运作,或吊销执照和营业许可证等,所获的收益及报酬等亦可被没收。

一般罪行公司罪成只会被控罚款

有不愿具名的大律师指,一般情况下,以刑事检控方式控告公司的情况不多,即使有公司被控,在未有被定罪前,亦不会影响其运作,但因公司涉及案件或会影响该公司的商誉,即使被裁定罪成,只会判处该公司罚款。若有公司董事等同意或纵容公司干犯罪行,相关董事会另外以个人名义被检控。

刑事检控公司不设期限

大律师严康焯则指,若要检控公司,可循传票或刑事检控方式进行,除非另有订明,若以传票方式需在案发后6个月内提出检控,若以刑事检控方式,案件多涉及较严重罪行,亦不受6个月内提控的限制。

公司一日未被定罪运作不受阻

严续称,一般私人公司即使被刑事检控,法庭一日未有下定罪裁决,对其运作影响不大。但若被控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则需作出公告,该公司的股价或会受到波及。此外,一旦公司被检控并被裁定罪成,会留有案底,对将来申请所需的牌照或会有影响。

违国安法公司罪成可责令暂停运作

然而根据《港区国安法》第31条,公司或团体等法人组织若被裁定违反国安法,而受到刑事处罚,可责令暂停运作、取消注册执照或营业许可证等;第32条亦提到,违反这法所定罪行的公司,其所获得的资助、收益、报酬等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或意图用于犯罪的资金和工具,亦应予以追缴及没收。

苹果日报3间公司被控及遭冻结资产的情况。(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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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称已冻结3公司1800万资产

另根据国安法第43条,警方在处理涉及国安的案件时,亦可以对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或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及充公。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在警方上周到壹传媒大楼搜查当天宣称,已冻结与《苹果日报》业务相关的3间公司资产,合共约1800万元。

消息指《苹果日报》因相关公司资产被冻结,或未能出粮,并会影响营运。特首林郑月娥今(22日)接受传媒提问时,拒回应会否解封《苹果》冻结资产,并称《港区国安法》须严肃执行,不能形同虚设。

律政司上周落案控告壹传媒行政总裁张剑虹(59岁)、《苹果日报》总编辑罗伟光(47岁),及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苹果互联网有限公司等3间公司,控告他们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指他们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间,在港与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谋,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或者中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案件将于8月13日再提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