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突刊宪修订电影检查员指引 如影片危害国家安全应列不宜上映
撰文: 黄咏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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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去年生效,政府今日(11日)刊宪,修订《电影检查条例》检查员指引,由今日起生效。指引订明,如上映影片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对观众的影响或会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害维护国家安全,检查员应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条,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及香港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香港国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故电影检查员在履行条例下的职务时,须遵守上述条文。
《有关电影检查的检查员指引》的主要修订包括几方面,当中列明检查员应小心留意影片中,对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损害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所作的描绘、刻划或表现,及可客观和合理地被视作认同、支持、宣扬、美化、鼓励或煽动该等行为或活动的内容。
而当考虑整部影片及对观众的影响时,检查员应顾及其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活动的职责,及香港居民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共同义务。
政府表示,一般而言,如上映影片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整部影片及对观众的影响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害维护国家安全,检查员应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
参考经修定的指引,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例如煽动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或勾结外国、宣扬恐怖主义、发布或展示具有煽动性的刊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