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商人泄谋杀案机密案 控罪指两警明知资料会转交疑犯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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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日前落案起诉2名警务人员,控告他们就一宗警务处调查的谋杀案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而1名钢铁工程商人则被控协助及教唆公职人员行为失当。3被告今(22日)于九龙城法院提堂,暂毋须答辩,案件押后至1月19日再讯,以待转介文件。众被告获准以1万及2万元保释,期间须于指定地点居住、不得直接或间接接触证人、离港24小时前须通知廉署。
三被告依次为警员李润福(47岁)、警署警长叶国良(50岁)及报称钢铁工程商人洪伟明(46岁)。首被告李润福及次被告叶国良被控一项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名。而第三被告则被控一项协助、教唆、怂使和促致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名。
李于案发时为警员,隶属天水围分区,而叶则为警署警长,隶属九龙城区。洪是一名钢铁工程公司负责人。
控罪指两警明知资料会交予疑犯仍透露机密资料
李及叶同被控涉嫌于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6月7日期间,在执行其公职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当行为,即促致取得警务处调查一宗谋杀案的机密资料;明知洪会将该等机密资料转交有关谋杀案的疑犯而仍向洪泄露该等资料;互相讨论该等机密资料所透露该谋杀案的证据状况及证据强弱,目的是建议有关谋杀案的两名疑犯在警务处调查时如何自处;及为上述所述他们的作为而要求金钱报酬。
而第三被告洪伟明涉嫌于同一段期间,协助、教唆、怂使和促致李在执行其公职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当行为,即连同另一名警务人员作出上述作为,包括与洪讨论有关谋杀案的证据状况及证据强弱。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廉署指警方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案件编号:KCCC444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