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钱宝分推跌女保安案 官认为原审考虑妥当 驳回上诉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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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兼旺角鸠呜团成员钱宝芬,涉于3年前在高等法院推跌女保安。她在裁判法院被裁定普通袭击罪成,获判缓刑。钱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诉,高等法院陈庆伟今(21日)颁下判辞,驳回其上诉,并指未有证据显示,保安与钱宝芬事前有过节,看不到理由保安要针对她。
上诉人钱宝芬,58岁,早前被裁定于2018年9月14日,在高等法院地下至一楼的3号楼梯间,袭击张兰绮罪成。她被判监7日,缓刑一年。
钱宝芬在上诉时指,原审裁判官未有处理张和另一名保安在证供上的分歧,包括钱有否与张推撞、钱和张推撞时间的长短。惟陈官认为,钱所指的分歧,只是一些微细的分歧。原审裁判官知悉该些细节上的不同,经细心考虑后,对张的证供有保留,但接纳另一名保安的证供,陈官认为没有不妥。
陈官又指,未无任何证据显示张和另一名保安,与钱在事前有任何过节和积怨。而每天进出高等法院的公众人士多不胜数,陈官看不到任何理由,张和另一名保安会在出入人士中,挑选并针对钱,认为这是无中生有兼捏造证供。
案件编号:HCMA 27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