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水事件两分判商涉作假证罪脱 官指被告未必知只能用无铅焊料

撰文: 陈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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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多个公共屋邨被揭发食水含铅量超标,政府成立食水含铅超标调查委员会,两名分判商涉于调查聆讯中作假证供,以及向总承建商讹称水喉工程中只用无铅焊料。他们被控宣誓下作假证供及欺诈共5项控罪,案件于本年初在区域法院开审。控方指,两名被告知悉房委会相关工程须使用无铅焊料,但二人供称不知只能采用无铅焊料,及亦不知含铅及无铅焊料分别等,其中一被告更称从没见过无铅的焊料。经审讯后,二人今(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法官认为多名证人供词不可信,且当时业界广泛对于相关认知不足,即使二人曾使用无铅焊料及示范等,二人不一定知悉工程只能采用无铅焊料,以及含铅和无铅焊料的分别等,控方未能证明其故意作假证供。法官亦认为未能证实他们隐瞒使用含铅焊料,在不知道焊料有分含铅和无铅下,就没有不诚实目的借此欺骗。

2015年多个公共屋邨被揭发食水含铅量超标,包括启晴邨。(资料图片)

两名被告为三判

被告莫海光(61岁)及萧健煌(57岁)均报称地盘工人,各被控1项宣誓下作假证供罪,指他们于2015年12月3至4日,在食水含铅超标调查委员会宣誓作虚假供词。莫海光另被控2项欺诈罪,他涉于2009年11月至2012年7月,向总承建商作虚假陈述,指在牛头角下邨的水喉工程只会使用无铅焊料,他亦涉于2010年5 月至2012年5月就石硖尾邨的水喉工程作相同的虚假陈述。而萧被控1项欺诈罪,指他在2008年8月至2012年3月间,向总承建商虚假陈述,指在彩福邨的水喉工程中只用无铅焊料。

两被告为三判商,元州邨第二及四期的重建项目和彩福邨的总承建商为有利建筑,其母公司的另一子公司为明合有限公司,承判安装大厦水喉工程,明合再聘用莫海光拥有的永兴水喉渠务工程公司,以及萧健煌拥有的恒利工程公司。莫所涉的水喉工程项目包括元洲邨、清河邨、欣安邨、牛头角下邨和石硖尾邨,而萧则为彩福邨。

辩方陈词时指 证人也不清楚焊料有分含铅和无铅

控方开案陈词指,莫海光和萧健煌分别获前明合有限公司持牌水喉匠,及有利建筑的建筑品质监控协调员告知工程须使用房委会要求的无铅焊料,二人知悉规定但供称不知只能采用无铅焊料,不知含铅及无铅焊料分别,以及房委会使用焊料的规定等,萧更称从没见过无铅的焊料。莫和萧曾亲自将符合规定的无铅锡线和焊膏样板经承建商交予房屋署审批,其后却只订购含铅锡曲的焊接物料。

辩方陈词时曾指,有关的合约条款欠缺令三判商不知道规定,有证人也不清楚焊料有分含铅和无铅,即使提交样品和示范时接触过无铅焊料,不代表知道它的性质。有利董事长黄天祥早前供称,明合与三判商的合约并无写明要使用无铅焊料,他解释有指示三判商须用无铅焊料。

法官不能确认业界当时对有铅无铅焊料认知和共识

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陈永豪裁决时表示,本案关键包括焊料是否须呈交物料样品予房署审批,他指相关物料不一定由提供水喉工程分判商提供。辩方称两被告曾亲自递交焊料样品予控方证人审批,陈官指,明合工程师说莫没有“特别”向他交样品,而证人亦无辨认出萧就是交样品予他的该名人士,指控存疑。

陈官认为萧和莫曾经在地盘示范以合规格的焊料接驳水喉,不代表他们知道正使用无铅焊料,焊料外表没有说明其性质,焊料包装、品牌和单据等也无实际指标性显示他们得知焊料详情,正如拿着智能手机也未必可得知它是第三或第四代。

有控方证人作供时指,难以从“锡条”和“锡线”等名称区别焊料是否含铅,陈官认为不能确认业界当时对有铅无铅焊料认知和共识,形容是各有各说,极之混乱,遑论要推断两被告认知。相比之下供应商应该更清楚他们售卖的产品,连供应商证人供词也有矛盾的理解,被告可能误会无铅焊料只是含低量铅的焊料。

有证人调查聆讯时忘记有否指示首被告要用无铅焊料 本案却记起许多细节

陈官裁决时提到不信纳多名证人的作供,包括前明合持牌水喉匠伍克明。他质疑伍当年调查聆讯时指,忘记有否指示过莫要用无铅焊料,并有否提及过要用符合房署规格的焊料等,但在本案却记起许多细节,明显有冲突。陈官批评伍若重视无铅焊料,负责把关的他却没有发现报价单描述有问题。伍声称着重无铅规定,但合同上没有条款,且他在庭上作供更是避重就轻。

法官亦认为本案未能证实因为价格不同,被告有诱因以含铅焊料取代无铅焊料而犯案。控方未能证明他们隐瞒使用含铅焊料,他们在不知道焊料有分含铅和无铅下,就没有不诚实目的借此欺骗,故二人被控欺诈罪不成立。

案件编号:DCCC77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