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破晓行动藏玻璃锤 官指个人因素不能过份强调 判囚3个月
撰文: 陈家怡
出版:更新:
网民前年11月12日发起三罢“破晓行动”,多区有人堵路示威。一名大学生在荃湾沙咀道茶饮店“Comebuy”外被警截查时搜出一把锤子,被控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案件今(31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告称希望能完成学业,惟裁判官指此等因素不能过分强调,强调判刑要具阻吓性,最后判被告入狱3个月,但准以1万元保释等候上诉。
被告雷震霆(25岁,大学生),控罪指他于2019年11月12日在荃湾沙咀道“Comebuy”店外管有一把玻璃锤。他被控一项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
锤子尖端可击破硬物
警员早前供称,案发当晚荃湾沙咀道和众安街交界有约60名黑衣人集结堵路,裁判官刘淑娴裁定被告身处人群中。刘官指,在被告背囊搜出的锤子有尖端,可用作击破硬物,他没有合理辩解而管有锤子,故裁定他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罪名成立。
辩方曾质疑负责拘捕和搜身的两名警员供词不一,一人指被告被制服后,背包已卸下放在地上,另一人则指被告右肩一直揹着背包。刘官信纳两名警员证人供词,录影片段与其中一名警员口供吻合,她认为合乎逻辑,不存在矛盾。
现读大学最后一年
辩方求情时指,被告现读大学最后一年,希望可完成学位,他亦是大学泳队成员。他明白案件严重,已感到后悔。辩方呈上求情信,被告的爸爸提及会加强管教儿子,不让他再行差踏错,妈妈则称被告认真读书,平时没有不良嗜好。
考虑被告并未有使用锤子
刘官认为涉案锤子可作刑毁,而被告望可完成学业等求情理由是个人因素,不能过分强调,判刑要具阻吓性。她以监禁4个月作量刑起点,考虑到锤子不属严重类别,被告亦没有使用,扣减1个月刑期,判监3个月。辩方提出保释申请,指被告即将要考试,等候上诉。刘官批准被告以1万元保释外出,期间被告不得离港,须守宵禁令等。
案件编号:WKCC180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