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陆振中危驾袭击罪成 控方求判阻吓性刑罚 官先取报告再决定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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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陆振中涉危驾,及非礼和袭击下属,经审讯后上月在区域法院只被裁定危驾及袭击等4罪成,原订今(3日)于区域法院判刑,控方呈上案例,就被告身为警务人员犯案,认为应判处阻吓性刑罚,辩方即反驳指,阻吓性刑罚与被告警员身份无必然性,又呈上33封求情信,指被告人品正面,劳官也认同陆给法庭良好的印象,遂把案件押后至本年8月12日判刑,为陆索取被告的社会服务令报告,惟劳官强调,索取报告并不代表必然判处社会服务令。

被告陆振中(45岁),案发时是沙头角分区指挥官,被裁定1项危险驾驶、1项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1项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1项普通袭击罪成,指他于2022年7月15日,在粉岭牵晴间一楼停车场危险驾驶,袭击女督察X,及男督察蔡文浩和赖文显。

警司陆振中向法庭呈上33封求情信,均指陆人品正面。(陈蓉摄)
辩方指被陆咬伤中指的督察蔡文浩,事发后的表现比之前更出色。(朱棨新摄)

控方认为警员犯案应判阻吓刑罚

控方呈交案例指,被告身为警务人员犯案,应判处阻吓性刑罚,惟辩方反驳指,阻吓性刑罚与被告的警务人员的身份并无必然性。

辩方指陆及遇袭警事后表现更出色

辩方引用遇袭督察蔡文浩的周年表现评核报告,指案发后,蔡的工作表现比以往更好,被评为“Outstanding”的评级。辩方续呈上33封求情信指,信中形容被告人品正面,年青时已有服务社会的志向,如做义工及捐血,反映被告非在案发后才开始改变,且陆于案发后的工作表现比以往更好。劳官亦同意,陆有给予法庭良好的印象。

被告身体抱恙要作体检

辩方指,被告身体抱恙,肠胃均须抽取组织化验,稍后亦要进行不同部位的身体检查,惟现时对其身体状况仍未有清晰明确的结论。

劳官听毕辩方陈词后,遂把案件押后至本年8月12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社会服务令报告,惟法官强调,索取报告并不代表必然判处社会服务令。

3督察见被告喝酒后阻其开车

案情指,2022年7月15日,陆、X、督察蔡文浩及赖文显等人到粉岭一酒家晚宴,以欢送即将即将调职的黄总督察。席间被告喝了十多杯啤酒,离开时有明显醉意,仍坚持要驾车,女督察X及两名男督察跟被告到停车场,尝试阻止被告开车,惟被告多次尝试关门,造成X多处瘀伤,混乱更曾在车门打开下开车。

蔡被咬伤中指致指甲断裂

众人阻止被告继续开车时,被告突然打蔡的脸,又捉住蔡的手放入口并咬伤的蔡的右中指,令蔡指甲断裂,流血不止。被告其后再开车,并撞到两部车及案发停车场入口的闸机才停下。

案件编号:DCCC13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