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独居长者猝逝 房屋署没通知家属保留单位期限 遗物遭清空

撰文: 林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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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快公屋流转一直是社会焦点,不过也要关心人情味。申诉专员公署今日(20日)公布一项有关房屋署及房协收回公屋单位程序、翻新及再编配回收单位安排的主要调查,提到房屋署有个案,有独居租户在单位中死亡,屋邨办事处在无通知家属清空单位期限下,将单位内的遗物弃置。公署建议房署,改善独居租户离世后收回单位的程序,加强职员在这方面的培训;研究优化在“迁出通知书”所订期限届满后单位仍未腾空交回的处理程序等。

申诉专员公署今日(20日)公布一项主要调查,提到房署有公屋独居租户在单位中死亡,屋邨办事处在无通知家属清空单位期限下,将单位内的遗物弃置。(资料图片)

现时,房署在进行收回单位行动时,若在单位内发现物品,会根据房屋条例规定,将物品记录在通告上,然后将通告张贴在单位大门,通知租户可以在14天内申领有关物品,期间这些物品会搬到屋邨办事处存放,如果有关物品在期限内没有被申领,这些物品会成为房委会的财产,房屋署会将这些物品拍卖,捐给慈善机构等。

公署提到有关个案指,2023年11月上旬,房委会某屋邨的独居租户被发现在单位中死亡。根据现时程序房屋署会先设法联络已故租户的亲友、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协助处理单位内的物品和交回单位,如果没有上述人士代为退还单位,房屋署会透过发出签出通知书的程序收回单位。

个案中,户主内地的女儿在2023年11月下旬曾联络屋邨办事处,查询代母亲退回单位和入屋处理单位内的物品,办事处按程序让户主的女儿处理单位内的物品,然后才交回单位,惟户主女儿一直没有再联络办事处。

办事处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曾多次联络她不果,为免单位被长期丢空,在2024年2月1日根据房屋条例收回单位。其后在户主女儿再联络办事处时,单位内的物品已经被丢弃。

公署认为,房屋署没有说明可以保留单位的期限,令到户主女儿误以为她可以一直保留单位。若房屋署能定下保留单位的期限,并说明期限过后处方的跟进行动,既能体恤独居租户亲属的情况,亦可让他们有时间处理单位内的物品。

至于另一宗个案,房署某屋邨单位的户主,未有在限期之前交回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同时被发现户主已经离港,并无经常持续在单位居住,违反了租约条款,遂按既定程序发出迁出通知书,终止单位租约。户主在2023年六月回港的时候,才得悉单位内的物品已经全部被扔掉。

公署认为,个案中房屋署是依法例及按既定程序,收回单位及处理单位内的物品,但指房屋署应该改善和租户的联络安排,要求租户提供电邮地址,以方便有需要时的联络。

另外,公署又提到一宗有关房署打击滥用公屋的个案。2023年,房屋署接获举报指有人在网上出租公屋单位,署方其后调查锁定摄事单位,发现户主在之前的三年,有超过1,200百天不在香港到海外居住,人员巡查时亦两度遇见非户籍人士在单位内。

同年8月,房屋署发出迁出通知书,户主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但失败,房屋署随即恢复收回单位行动,但发现单位继续被占用,遂按概定程序,两度发出给占用者的通知书及逐出单位通知书,期间单位的水电记录均有递增。

房屋署职员在最后期限前的一星期到访,再遇到两名非户籍人士,对方表示已经另觅单位租住,将会迁出。

公署认为,涉事单位户主在迁出通知书发出后,直到房屋署收回单位的最后限期前,继续违规出租单位,但房署两度发出给占用者的通知书及逐出单位通知书,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认为房屋署应该按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以上述个案为例,无须必定要完成发出上述两封通知书的程序才采取收回行动。

公署建议房署,改善独居租户离世后收回单位的程序,加强职员在这方面的培训;研究优化在“迁出通知书”所订期限届满后单位仍未腾空交回的处理程序等。

房屋署表示,感谢公署对署方工作的肯定和认同,早前已展开一系列的检视,探讨并落实优化措施。署方又指会详细审视和研究有关建议,继续严肃处理及不时检视公屋单位的收回、翻新及编配等流程,尽快将收回的公屋单位编配给有需要人士。

申诉专员公署19项建议:

公署向房屋署提出主要改善建议:
.改善独居租户离世后收回单位的程序,并修订相关工作指引;
.加强职员就独居租户离世后收回单位的工作的培训,让职员了解修订工作安排的流程;
.研究优化在“迁出通知书”所订期限届满后单位仍未腾空交回的处理程序;
.继续与上诉委员会成员紧密沟通,积极考虑不同改进建议,以让上诉审裁小组的裁决过程更畅顺完成;
.研究在可行情况下为单位收回后至再推出编配的工作订定目标;
.优化电脑系统以设立数据收集、统计及分析的功能,以提升处理翻新及编配回收单位的工作效率;以及
.改善与租户及其紧急联络人联络的安排,要求租户提供电邮地址以方便联络。

公署向房协提出主要改善建议:
.借鉴房屋署处理独居租户离世后收回单位的程序,修订相关工作指引;
.在修订有关处理独居租户离世后的工作指引后,为职员安排培训;
.检视处理前租户遗留在单位内物品的程序;
.更积极及果断处理未有交还单位的个案;
.硏究缩短现时收回单位后14天内发出翻新工程单的安排,作出适当修订以提升效率,以及制定相关监察机制;
.检视收回单位后的编配程序,研究在可行情况下为单位收回后至再推出编配的工作订定标;
.改善电脑数据分析系统,以有效整合翻新及编配回收单位的数据,借以强化工作效能;
.检讨处理翻新空置单位的流程及标准,加快工程进度,以缩短翻新单位时间;
.考虑效法房屋署,探讨向租户提供类似的空置单位翻新津贴的可行性;
.考虑效法房屋署,研究向因入住安老院舍及须服刑而交还单位的租户发出将来可获安排入住公屋的保证书;
.检视在租户获取其他形式的资助房屋后交还单位的安排;以及
.要求租户及其紧急联络人提供电邮地址以方便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