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冲突涉咬断警长手指 港大旧生辩称受刺激咬物 罪成收押候判
前年7月14日有网民发起沙田区反修例示威,其中一名当时22岁的港大毕业生涉与警方纠缠间咬断一名警长的无名指,事后被控袭警、有意图伤人及扰乱秩序等四罪,被告否认指控,更称当时受到插眼等外界刺激,疼痛下以咬噬动作为自我保护,不知口中异物为何,控方却指说法无医学根据。法官今(24日)裁定被告四罪都成立,并指辩方就被告咬警员手指的说法属“幻想的可能性”,裁定其咬噬动作是自主。被告需即时还押,判刑则押后至3月15日。
被告杜启华(24岁),法律行政人员。他被控于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广场1期3楼等处干犯有意图而伤人、对他人身体施加严重伤害、袭警及在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四罪。被告全部否认。
被告被裁定四罪罪成后,遭即时收押。法庭按辩方申请,押后至3月12日作求情,以便辩方替被告准备书面求情陈词;其判刑则暂安排于3月15日处理。
指辩方的说法属“幻想的可能性” 裁定被告的咬噬是自主的动作
就被告涉咬断警长梁启业无名指的控罪,法官陈仲衡在判词中花费大量篇幅,讨论控辩双方的专家证词。其中陈官分析控方专家余毓灵医生的证供时形容,余的治学态度谨慎,即使辩方在庭上向他提出大量之前没有披露的文献时,余亦没有惊慌失措并坦白地承认自己未有听过的观点,又一直以开放的态度作供和协助法庭;陈官续称,反观辩方专家袁孟豪医生在庭上,错误夸大其所依赖的文献的“影响因子”和被引述的次数,又指袁医生亦承认其报告所引述的实验粗疏和欠缺严谨的科学根据,故认为他引述文献前,未严谨地审视其认受性和权威性,其意见“既不客观亦有欠持平”,故拒绝接纳其证供。
陈官随即分析究竟被告咬断梁手指的咬噬动作,究竟是否被告在被刺激或受惊下所作出的反射性动作;其中陈官引述当日负责救治梁的麦柱基医生及余医生的证供指,要咬断梁的手指并导致粉碎性骨折所需要的力量相当大,但从临床观查而言,神经反射力度一般都是较小,余医生甚至直言从未听闻过反射力度的增强可导致受伤的情况;陈官指,要是如余医生般经验丰富的医生也未听闻过反射动作能造成梁的伤势,可见辩方的说法实属“幻想的可能性”;而就因受惊而咬伤梁一说,陈官同样不接纳袁医生的供词,指庭上证供显示现今并没有任何医学证据证明,惊吓反应动作足以造成梁般严重的伤势,又指被告咬伤梁之前已经处于失平衡的状态,断定他必定已适应当时的嘈杂环境和与警员的身体接触,因而不存在任何”sharp and sudden”的动作使被告因受惊而咬伤别人,故裁定被告的咬噬动作是被告自主的动作。
审讯时辩方曾指被告有可能因面部和眼睛被插伤的痛楚而无法分辨当时口中是梁的手指,但陈官指从现场片段可见,梁被咬伤时并不是按着被告的右眼,而即使梁的右手有用力,其力量也并不大,故拒绝接纳辩方的说法,指被告当时肯定清楚知道进入口中的是警员的手指而非其他如警棍的异物,故裁定他该罪成立。
2019年7月14日沙田冲突及被告涉咬断警长手指的经过。(详看下图)
指被告由4楼向3楼掷雨伞 不折不扣属扰乱秩序的行为
至于被告被控的另外3项控罪,法官亦作出分析并裁定罪成。就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法官指被告在新城市广场4楼向3楼中庭掷雨伞,此举不论会否击中任何人,其后果也必然会使现场示威者情绪更为激动,甚至仿效被告,进一步令当时已经陷入混乱的环境继续恶化。陈官直言,由此可见被告此举“明显是粗暴、具攻击性、威吓性及违反公共秩序”,“不折不扣属扰乱秩序的行为”;再者,从证供显示,被告明知现场情况极为混乱,但依然向下投掷雨伞,故肯定被告是有意图透过该行为激使向警员不满的示威者,向警方继续施袭。
就袭警罪,即被告被指用雨伞袭击警员叶卓谦一罪,庭上双方的争议点落在究竟被告有没有击中叶。就此,陈官称虽然庭上的片段因角度和距离的关系,未能显示雨伞有没有击中叶,而叶亦未能准确指出三次被击中的确实位置,但考虑到叶当时是从后被袭击,没有目睹被告的行为,只凭感觉判断,加上叶所描述他感觉到被击中之后所发生的事情和片段及截图吻合,故认为叶的证供可信可靠,裁定叶确实有被击中,而由于当时除被告外再没有任何人向叶施袭,故裁定被告袭警罪成立。
此外,被告亦被控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罪,指他令高级警司梁子健右手无名指骨折。就此罪,陈官与判词中信纳梁称案发当天并没有受其他人袭击,又指如果梁的伤势是由其他人造成,梁断不会不即时拘捕袭击他的人,反而将责任转嫁被告;陈官亦称曾考虑梁的伤情是否因他以右手挡隔雨伞或倒地时手掌先落地而导致,但从梁的证供可见,他清楚描述自己是在倒地后被被告人用雨伞袭击时才感到痛楚,在挡隔雨伞和倒地时没有疼痛的感觉。陈官续指,虽然现场的片段并未能拍摄到被告的雨伞是否有打中梁,但考虑到庭上的截图和影片与梁的证供吻合,又形容被告对梁的攻击“猛烈”,指梁的手指被被告击中完全合理,故全盘接纳梁供词并裁定其伤势是因被告施袭而造成;而就梁的伤势而言,陈官称,其骨折绝不是一些可自行痊愈的轻微骨折,加上事发至今已约有一年三个月的时间,但梁的手指仍未完全康复,可屈曲的程度也较以前差,故裁定梁的伤势属严重程度。
被告被截时激裂反抗
控方案情指,案发当日有数百人在沙田新城市广场聚集,并与进入广场扫荡的警员爆发冲突。其中被告先于广场四楼往下投掷一把雨伞,其后再在广场3楼用雨伞袭击执勤的警员背部和头部。多名警员包括警长梁启业追截被告,但遭被告激烈反抗,混乱期间梁的右手无名指末端被被告咬住,梁喝令被告“放开,咬住我手指”不果,最终手指被咬成两截。
事后梁需要接受断指再植手术,但手术后无名指仍无法完全复原,指尖力度和敏锐度等有所退化,亦不能长期使用。
案件编号:DCCC 77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