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敏被拒委任港大副校长 两港大学生会成员求颁覆核许可
香港大学校委会去年否决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被委任港大副校长,港大学生会前会长冯敬恩,及前外务副长李峰琦,早前入禀高院提司法覆核,指决定非法及程序不公,以及要求公开否决原因,案件今申请司法覆核许可,代表港生会一方指,虽然高院早前已颁令禁止公开香港大学校委会该次会议的内容,但根据《基本法》第137条,列明各院校均确保学术自主和学术自由的规定,港大校委会有责任基于公众利益,披露否决任命领令。案件押后书面裁决。
两名申请者分别为港大学生会前会长冯敬恩及前外务副会长李峰琦,由资深大律师李志喜代表,香港大学一方则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代表。
主审法官区庆祥开庭时说,就陈文敏任命的事曾引起传媒广播报道,早前另一高院法官林云浩,亦有就港大校委会于今次事件的会议内容颁下禁制令,公众须遵守保密协议。不过李志喜指,根据《基本法》137条,院校须有责任确保学术自主和学术自由,院校须保持学术中立和透明度,不能单单依靠保密协议而违反宪法规定,作为大学一员的申请者,更可根据宪法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
申请人担心影响院校的学术自主和学术自由
李志喜强调今次要推翻港大校委会就陈文敏的否决任命决定,亦非所有大学教职员聘用、升迁或辞职上而寻求司法覆核,而是此事上牵涉港大高级职员甚至副校长的任命,更有指控指特首透过港大人事任命而干扰港大校政,可能影响院校的学术自主和学术自的由的宪法规定,需要法庭介入事件,正如法庭根据《基本法》104条的条文规定检视立法会议员的宣誓
不过代表港大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却指,申请人错误引用《基本法》,指大学有责任确保学术自主及学术自由,这不是公共法(public law)的要求,反而事件只牵涉私营法(private law),两名申请者更无权申请司法覆核,更引用英国一宗针对剑桥大学人事任命的案例指,大学的人事任命只是校内事务,而且副校长一职只是管理层职位,若有不满决定,校方可成立委员会作出覆核。
申请人认为没有给予机会陈文敏解释属程序不公
根据冯的申请书指出,校委会没有给予陈文敏机会,解释校委会对他的指控,程序不公;另外,校委会在讨论任命时考虑不相关的观点,例如质疑陈有政治立场及没有“问候”其他校委会成员,这类不相关的观点均影响陈的任命决定,对陈不公。
李峰琦的申请书则指出,校委会内容虽属保密,但基于公众有知情权,校委会要解释否决原因,解释时大可不用披露当中细节。申请书又表示,校委会过往从未否决遴选委员会推荐的人选,今次有违“常规”,更要向公众解释原因。。
案件编号:HCAL262、26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