窥淫罪立法|公众支持立法 政府拟下半年度提交条例草案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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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窥淫、私密窥视、未经同意下拍摄私密处及发放相关影像订立刑事罪行,建议订立6项有关新罪行,并建议最高刑罚为监禁3年或5年。
保安局今日(8日)公布公众咨询结果,共接获约200份意见书,大部分回应者表示明确支持,局方将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汇报,并同步进行法例草拟工作,目标是在本立法年度下半年度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保安局表示,为期三个月的公众咨询于去年10月7日完结,期间共接获约200份意见书,包括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平等机会委员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关注性罪行的团体组织等,以及个别公众人士所提交的意见书。发言人表示,大部分回应者对政府的初步立法建议表示明确支持,亦有就个别建议的具体细节提出意见。
保安局会于1月15日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汇报咨询结果及具体立法建议。同时,政府正同步进行法例草拟工作,视乎草拟工作的进度,目标是在本立法年度下半年度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建议订立的六项新刑事罪行
(一) 窥淫(即为了得到性满足而观察或记录私密行为);
(二) 私密窥视(即不论目的而观察或记录私密行为);
(三) 未经同意下为了得到性满足而拍摄私密处;
(四) 未经同意下不论目的而拍摄私密处;
(五) 发放从以上各项行为所得的偷拍影像;以及
(六) 未经同意下发放受害人先前同意拍摄但没有同意其后发放的私密影像。
建议新设罪行中,内容包括不论目的为何如赚取金钱、勒索或报复等,而观察或记录身处在有私隐地方而露出或以内衣遮盖的性器部或性行为,不论有无设备辅助观察或记录,都建议涵盖属罪行。就“偷拍裙底”一事项,当局建议无论是在公众还是私人地方发生,都属罪行涵盖范围,惟不涵盖由上而下“拍摄衣领”的行为,指有关定义不如“拍摄裙底”般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