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志源指宣誓需效忠香港与中国 强调释法无改变104条
撰文: 李大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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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会议讨论人大就《基本法》104条释法,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表示,由于《基本法》权利由全国人大赋予,而且内容亦涉及中央管治香港和中央与香港关系,故宣誓者需同时拥护香港特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若有成功宣誓的议员在议会内推动港独和自决,会否被追究,谭志源仅指,议员于议会言行受《基本法》、《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和立法会《议事规则》规范,需视乎个别事件性质而定。
香港本土毛孟静于立法会会议提出质询,要求当局交代人大释法后,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对象除了香港外,是否亦包含中国,以及持双重国籍的公职人员宣誓时,是否需效忠中国。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表示,全国人大就《基本法》104条的释法旨在重申和明确104条内容,没有修改当中内容或立法原意。他指《基本法》依据中国宪法建立,以落实一国两制,而一国两制不单涉及香港,同时涉及中国。事实上,《基本法》内容除涉及本地事务,也涉中央管理香港事务,以及中央及香港的关系,而香港的行政管理、立法、司法和终审权利,亦由全国人大授予,故公职人员宣誓时,不能只拥护《基本法》中涉及香港的部分。
至于双重国籍的公职人员,谭表示,非中国籍公职人员宣誓时,亦会续按《基本法》104条进行,释法前后情况也没有改变。
毛孟静其后追问按照《基本法》104条,议员可否于议事厅内提及港独和自决;民建联陈克勤亦问及,若有成功宣誓的议员,于议会内推动、宣传港独和自决,政府会否循法律途径追究。谭志源表示,不论释法前后,议员发言同样要按《基本法》、本地法例之中的权力及特权法,以及立法会议事规则进行和受规范,释法前后,成功宣誓的议员权责没有改变。至于会否追究违反誓言的议员,谭指需视乎每宗事件性质,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