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凤向周星驰追讨8000万败诉 官指于家底丰厚 为恋爱替周工作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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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星周星驰的前女友于文凤,在分手后要求对方就豪宅“天比高”等投资付10%分红,涉款逾8000万元,但高等法院今(23日)颁判辞裁定于败诉。法官高浩文认为,当年就分红协议的对话只属情侣间的日常交谈,并非具法律效力的商业讨论,而且于既可获10%分红,又毋须承担蚀钱风险,在商业上并不合理。他又认为于家底丰厚,只因恋情而替周工作,并不介意报酬,亦不会太担可获得的收入,裁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相信周所承诺的分红只属馈赠性质。

原告于文凤,被告周星驰。于称与周有业务拍挡关系,并曾替周投资包括山顶豪宅“天比高”、大埔比华利山三幢独立屋连车位、及投资基金,要求取回周承诺的一成佣金,即逾8000万元。

口头承诺如同一纸空文

虽然本案涉及法律问题,但法官高浩文在判辞开首,饶有趣味地引述一句经常被指是电影界巨头所说的谚语:“口头承诺如同一纸空文”,并借此带出本案的最大争议点,即于与周是否有意达成具法律效力的协议。

家庭背景令于有投资知识

法官认为,于作供时已尽所能说出她记得的事情,不认为她在“作故仔”,同样亦相信周在庭上诚实地作供。法官指,虽然于在二人刚拍拖时,物业投资的经验不多,但她的家庭背景,加上在港交所的工作经验,她对于投资应有一定的知识,她在2002年前无偿帮周处理财务,明显是因为二人的恋情。

于文凤与周星驰各就事件的说法。(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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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从未列明于可分红条款

虽然于称她在2002年与周的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合约前,双方已有“共识”,于会获分红,但法官认为没理由双方在签该合约时,不在合约列明于会获分红的条文,即使该合约后来作出多次修订,但也未有加上相关条款。法官认为,于想替周工作只是基于二人的恋情,她不介意可获多少报酬,因为她家底丰厚,她亦不会太担心工作上可获得多少。

谈及承诺时如情侣间的日常

法官信纳二人讨论分红的对话是由讨论圣诞礼物引伸出来,但不信二人以英语进行讨论,因为于明知周不惯用英语沟通,更要训练周的英语能力。不过,无论有关对话是透过电话,或在周的山顶豪宅进行,对话性质只属情侣间的日常交谈,而非具法律效力的商业讨论。再者,指称的协议条款在商业上并不合理,也太含糊。

周星驰到庭作证时曾出现混乱场面。(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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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不用承担风险商业上不合理

法官又指,周既要出钱,又要承担投资风险,于替周处理的工作却值10%分红,又不用承担蚀钱风险,此点在商业上并不合理。法官认为,于只是因二人的恋情而替周工作,并非想获报酬,又指种种证据显示,周曾向于支付的款项较似是饙赠。

信周想用天比高12号屋自住

至于“天比高”项目,法官指,周住在“天比高”毗邻,视“天比高”为“dream house”,又一直留意物业等待机会购入,不认为是于促使他购入“天比高”,而周购入“天比高”只是因为他有足够财力。另外,基于周专程聘请意大利设计师为12号屋作室内设计、装修费远比其余3屋为高等证物,法官亦信纳周一开始便打算用12号屋作自住,而非投资。

认为周根据自己想法置业

就比华利山的物业,法官指物业非由于介绍给周,而周购入前曾“睇楼”,并喜欢上物业的建筑概念,相信他是基于自己的想法而购入物业。

案件编号:HCA 1584/2012、HCA1243/2017

周星驰到庭作供的3天,亦有不少粉丝到庭追“星”。(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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