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天涉拍打警员头盔 官指未确定陈为犯事者 裁袭警等罪不成立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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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被指去年7月“光复上水”游行完结后,涉参与非法集结,并疑拍打便装警员的头盔一下,被控非法集结及袭警两罪,早前受审。裁判官王诗丽今(12日)于西九龙法院裁决,指不能确定犯案人是被告,裁定陈两罪均不成立。

被告陈浩天(30岁)被控去年7月13日在上水新运路及智昌路交界,连同身份不详的人非法集结,及袭击警署警长陈国深。

陈指本案证明政府滥捕滥告

陈浩天离开法庭时在庭外称,本案再次证明政府滥捕滥告,他幸运地被判无罪,但指不少人即使无被定罪,也会受到滋扰。

陈浩天离开法庭时十分轻松。(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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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随遇而安没打算离港

他形容现时随遇而安,认为即使离开香港,也不见得情况会有好转。他又谓,大家对于留港也感忧虑,但亦“无乜选择”;他觉得在香港较为自在开心,没打算离开。陈寄语,香港人不管身在何方,为了将来的共同目标,也要努力生存下去。

认为政府有规模地打击反对声音

被问及会否担心被控违反国安法,陈笑着反问他做了什么事情要被控。他续道,现时政府有系统、有规模地打击反对声音,一步一步铲除异见人士,他也有可能成为下一目标。不过,他指最差的情况仍未来临,及后又指“覆巢之下,焉有完卵”,并谓每个人也会面对苦难。

陈浩天裁决日遇上黎智英亦在同一法庭提堂。(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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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警长陈国深早前供称,当日下午5时许,因应上水广场附近有人叫嚣, 收到要佩戴防暴装备的指示,遂前往上水中心停车场会合同事接收装备。随后同僚截查两名少年,两人被放行后,围观者仍不散去。由于现场的人不断叫嚣,陈担心会受袭,决定向上水站方向离去。惟撒退期间,陈感到有人拍打头盔,导致“头盔少少移位,甩一甩咁”。

陈迅即转身,目睹一名肤色白晢的男子缩手至腰间,该男戴深色粗框眼镜及黑色口罩,身穿黑色上衣及绿色裤。由于围观者开启雨伞,该男数秒内“就系遮阵中消失咗”。陈其后与同袍走上地势较高的花槽,以便防卫,但仍被袭击。

录影显示,警员撤退时被大批群众尾随,当中有人曾向前伸手,但镜头未有拍摄到他伸手到何处。

陈浩天涉袭警案发经过。(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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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欠证据指犯案人是被告

裁判官分析指,控方欠缺证据直接指出犯案人便是被告。专家证人明言他不是辨认样貌的专家,他以相片作对比,称两者右耳珠相若位置有一深色点,但没有就其余外露部份指出任何相同特征。再者,专家只是指出案发录影的片中人与被告衣饰相似。而事实上,片中人的眼镜、肩袋和波鞋款式普通,并无特别的特征。法庭认为,若以此断定犯人即被告,是极不稳妥的做法。

裁判官续道,控方指称的犯案片段时间短,就算拍到犯人的正面,其面形、鼻子、嘴巴、下腭也被口罩遮蔽,法庭无法单凭相中人露出的眼眉辨认容貌。本案缺乏清晰拍到犯案者全貌的影像,以让法庭对比。

无法证明使用八达通者是被告

另外,警方事后拘捕被告时检取了一张八达通卡。根据记录,当日下午有人使用该卡进入大围站,之后于上水站出闸。裁判官称,无证据指当日使用该卡的人就是被告,而即使被告是持卡者,也不代表他在案发现场出现及犯案。

她引述警员证供,指警员在5时15分已遭包围,但该八达通卡在上水的出闸时间为5时32分,如果被告当刻迅速加入人群施袭,时间上亦有点紧逼。由于法庭未能确认身份,遂裁定两罪不成立。

案件编号:WKCC175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