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食卫局否认本港禁用内地疫苗 表明或立法作紧急使用

撰文: 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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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卫生局周四(27日)晚上发稿表示,指网上有报道内地研发并获批准使用的新冠疫苗,不能在香港医疗系统使用,局方称有关报道未有如实全面反映事实,且可能构成政府现有药物规管制度“针对内地疫苗的偏颇印象”,对此深表遗憾。局方表明,不会排除在必要时进行紧急立法的可能性,以容许紧急使用任何经证明安全及有效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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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方指,香港既定的药物规管框架及注册制度一直行之有效,2015年进一步加强和优化,确保香港市民可获得有效、具素质和安全的药物。有关制度属于一般性规管制度,适用于所有于香港提供和使用的药物,包括疫苗。

局方续指,新冠肺炎疫情属公共卫生紧急事故,政府现正采取“双管齐下”的策略,为全港市民采购符合安全、疗效及质素要求的疫苗,并会视乎需要考虑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容许紧急使用任何经证明安全及有效的疫苗,不会排除在必要时进行紧急立法的可能性。”

注册医生周六起需强制有病征病人检测

另外,食卫局指,今日已就已刊宪,赋权注册医生由今日起,至下月11日的14日期间内,强制任何按其临床判断,怀疑已染上新冠肺炎的人士接受检测。

发言人指,在该14日期间,如注册医生怀疑某人已受感染,可发出书面指示,规定该人接受病毒检测,收到书面指示的人士应在指示发出日期的两天内完成检测。例如受检人士于星期一收到书面指示,应于星期三或之前接受检测。

局方指,若有样本呈现初步阳性,会交由卫生署公共卫生化验服务处覆检以确认结果,确诊个案会由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跟进并公布。局方指,任何相关人士如未有遵从指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2,000元,并会收到强制检测令。不遵从强制检测令亦即属犯罪,并可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