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岭居屋14按共借632万元 业主被判罚1万元
撰文: 罗保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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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午公布,粉岭景盛苑一间未补地价、私下抵押予财务公司借贷的居屋,业主及最后接受业主抵押的财务公司昨日均被判刑事罪成,各被判罚款1万及8万元。《香港01》发现,过去7年间,该业主先后曾14次向10多间财务公司抵押单位,总借贷额达632万。
根据《房屋条例》规定,所有未补价的资助房屋单位,在未事先获得房屋署署长批准的情况下,如发现被按揭、押记、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及协议这样做,均属无效,参与者更属违法。而《房屋条例》第27A条亦将第17B条规定为无效的让与行为刑事化,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元及监禁1年。
《香港01》翻查注册纪录,涉事业主姓何,为粉岭景盛苑A座高层一居屋单位的业主,于1995年以68万元买入,单位面积433方呎,并向银行做九成按揭。2003年业主因财困而被人入禀申请破产;之后到2009年便开始在未补地价或事先得到房署的批准情况下,向10多间财务公司抵押物业。
该名业主由2009年至2015年、短短7年间,先后14次向十多间财务公司抵押单位,借贷6百多万元,每次借贷介乎8万至150万元。
该名业主向是次涉案的财务公司为金凤凰融资财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先后2次作出抵押,借贷近3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