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风波】一文拆解判词三大焦点:三权分立、释法、判案参考

撰文: 朱幼丽 郑秋玲 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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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阻青年新政成员游蕙祯及梁颂恒宣誓就任立法会议员,从而引发的司法覆核官司,却因而触及了多个与政治及司法的敏感部分,包括今次政府要法庭介入干涉立法会事宜,有否违反三权分立的原则;另外,裁决仍未下达,又出现人大释法,对本港司法制度的影响等。
法官区庆祥昨天(15日)所作的裁决,出乎很多法律界人士的估计地直接裁定梁、游二人失议员资格。他并在判词中指出,因香港的体制属《基本法》凌架立法会,与英国的体制不同,而本案的焦点在宪法的争议上,故法庭有权就本案作裁定。
至于释法,区官虽强调,无论释法与否,都没有影响他的裁决,然而他在判词中,再确认人大拥有最高释法的权力,并称本判词在考虑受争议的《基本法》第104条时,仍是根据已释法的文本作依归。
而游、梁二人已表明会就案件上诉,料于今天(16日)递交上诉文件。

游蕙祯及梁颂恒已表明会就案件提出上诉。(资料图片)

区官在长达56页的判词中,花了不少篇幅去谈及人大释法,及为何法庭可在本案上就立法会相关的事宜作裁决。

法官在判词指出,《基本法》第158条列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有最终的释法权,而其释法,亦会对本地法庭有约束力,故他处理本案时,亦是参考了人大于本月7日释法的文本。

有关条文不只针对立会议员

区官指,游及梁的律师把争辩焦点集中在三权分立,认为法庭不应干扰立法会的内部事务上,但他表示,根据宪法上的要求,所有重要公职人员,无论是来自行政、立法或是司法机构,都必须根据《基本法》第104条所定的条款宣誓才能就任,而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任何人故意拒绝或忽略宣誓,都会被取消资格。法庭在考虑是否有违不干扰原则的同时,亦要从认知角度去考虑有关的宣誓行为,是否乎合宪法要求。

区官指出,有关条例除了适用于立法会议员,对特区首长,行政会议员及法官等,亦同时有效,他认为宣誓行为并不属立法会的内部事务,故认为法庭有权就此作裁决,同时亦有权审议立法会秘书及主席是否有权准许二人再次宣誓。

高院法官区庆祥指香港体制与英国不同。(资料图片)

官指香港体制中《基本法》凌驾立法会

区官续称,三权分立的理念沿自英国,但英国的体制属议会至上,并无明文的宪法,香港情况不同,香港有《基本法》凌驾于立法会之上,所以不能把英国的形式套用在香港的情况上,故他认为不干扰原则在本案并不适用。

法官继而分析梁游二人在上月12日的宣誓行为,包括二人宣誓时,均曾使用“香港国”一词,又把“China”读成“支那”,游更把共和国的英文读成粗口,二人并有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国)的横额等。

游及梁并未有就其行为并非拒绝或忽略宣誓作解释

区官指出,游梁二人在聆讯时,没有提出论据解释他们的行为并非拒绝或忽略誓言,他们只是集中辩论法庭不应干扰立法会事务,及引用《基本法》条文指议员在议会上的言论享有豁免权等。

然而,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基本法》第104条的含义,即当选的议员是否有真诚及庄重地读出誓言,根据法例,假如有人未有依法定要求读出誓言,或故意拒绝,其宣誓即告无效,其就任资格亦会被取消。

区官因而裁定游及梁二人当日的宣誓行为,无论在形式或内容上,均未依照《基本法》及《宣誓及声明条例》,故依法裁定二人丧失其议员资格。

游蕙祯认为释法是向法庭施法的一部份。(李泽彤摄)

法庭审理其他同类司法覆核案不一定要跟从本案裁决

除了游及梁二人涉及宣誓风波的司法覆核案,高院最近收到最少七宗同类的司法覆核申请。对于本案会否影响其他案件,香港律师会前主席熊运信表示,由于提出司法覆核的案件都是由高等法院审理,今次判决属同一庭级,原讼法庭案件只具参考价值,其他案件裁决不一定要跟随。

议会内言论仍受保护 议会外叫“香港建国”或惹诉讼

游梁亦有以议员的言论应受保护作辩护,但遭法官驳回,资深大律师汤家骅称,只因二人仍未正式就任,故他们的宣誓才未被视为议员行使职权时的言论,因而不受保护,故今次判决并不影响议员在会上的法言,他们仍会受《基本法》第77条,即“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以及《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保护。

不过︳他指议员在议会外的言论则不受保护,假如有议员在游行中叫“香港建国”等,政府在理论上,是可如今次案件般,入禀质疑有关议员当初未有忠诚宣誓,借此取消资格。汤续指,议员受保护的只是言论而非行为,故若在立法会大楼内,倒挂国旗、区旗或张贴“香港建国”等字眼,都可能成为政府入禀理据。

案件编号: HCAL 185 & HCMP 281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