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洲争议】奥雅纳挪用政府资料仅罚停投标 律师:或涉刑责跟进
为政府进行横洲发展项目研究的顾问公司奥雅纳(ARUP),被揭发引用未公开的政府数据,为新世界发展做研究,被罚停止投标3个月,惟不少立法会议员批评罚则欠果效。有律师则指,一般而言,如顾问公司有意图外泄机密资料,或干犯《盗窃罪条例》及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罪;而顾问公司违反保密责任,政府亦可视之为毁约,申请民事索偿。政府发言人则回应指,房屋署会约见该公司,考虑采取适当跟进行动,包括索偿。奥雅纳表示,已知悉政府决定,没任何补充。
就今次奥雅纳事件,有业界人士透露,一般顾问公司其实并无就政府的“保密资料”采取特别严密的保密措施,更经常通过共用伺服器储存空间于同事间分享,“全公司嘅人都可以取阅”,故存有泄密风险。据知,不少涉及政府部门的资料,即使列明不得为其他顾问项目所使用,亦经常其他项目负责人取用。
涉盗窃罪或不诚实取用电话 惟举证门槛高
律师会前会长熊运信指,一般而言,顾问公司把机密资料外泄,若证明有人故意把资料泄露,便有机会干犯《盗窃罪条例》,而因有关资料多会以电邮等往来传送,若是经电子平台外泄,亦有触犯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罪。不过熊运信强调,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控方,举证门槛非常高,“资料系可以偷,但问题要有证据系有人委托佢(顾问公司)偷。”他又指,如顾问公司以员工疏忽大意作辩护,控方就须证明有关员工撒谎。
熊运信又指,一般而言,委托人聘请代理人做顾问研究,即使双方的合约未有订明条款,代理人都有诚信责任(Fiduciary Duty),须对相关资料保密。故若奥雅纳破坏此诚信责任,法律上已可被视为毁约,政府有权入禀民事法庭追讨损失。
大律师陆伟雄则指,如单靠现时所知资料,未能断定奥雅纳涉刑事罪行,“举例可能系有人将相关资料摆咗上网,员工喺网上发现,节录出嚟,无罪㗎。”不过他指,警方进行相关搜证不困难,冀政府尽快跟进,向社会清晰交代事件。
新世界:对事件感惊讶
新世界发言人回应查询指,集团对发展局证实奥雅纳未经批准,采用政府资料于永宁村项目感到惊讶,并对有关过程及奥雅纳如何收集资料皆不知情,亦从不干涉及指示该公司采用那些资料撰写报告。
发言人指,聘用奥雅纳是基于该公司为国际知名的专业顾问公司,一直参与本地不同公私营机构的各类大型基建工程项目,资历深厚,是行内专家;就发展局披露的情况,集团现正了解事件。
据《盗窃罪条例》,任何人犯盗窃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处监禁10年。而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任何人干犯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5年。
根据《盗窃罪条例》第3条(1) 任何人如─(a) 相信他在法律上有权利代表其本人或第三者剥夺另一人的财产;或(b) 相信另一人假若知道某项挪占行为及其有关情况后会同意他如此办;或(c) (除了他是以受托人或遗产代理人身分获得财产外)相信采取合理的步骤亦不能找到拥有该财产的人,则该人挪占属于该另一人的财产,不得被视为不诚实。(2) 任何人挪占属于另一人的财产,即使他愿意就该财产支付代价,亦可以是不诚实的。
《盗窃罪条例》第4条则列明:(1) 任何人行使拥有人的权利,即相当于作出挪占行为,包括他并非藉偷窃而(不论是否不知情地)获得财产,但其后却就该财产行使权利,以拥有人身分保有或处理该财产。(2) 凡财产或财产上的任何权利或权益,以有值代价转让给或看来是以有值代价转让给一名真诚行事的人,而该人其后行使他相信是已经获得的权利,则该项权利的行使并不因转让人的所有权欠妥而相当于对该财产的盗窃。
《盗窃罪条例》第9条任何人犯盗窃罪,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