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管局员工阵线发回复范本 指合法罢工不构成“无合理原因缺勤”
撰文: 劳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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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管局员工阵线今年2月初发动罢工要求政府“封关”抗疫,逾7,000名医护参与。相隔8个月,医管局向罢工员工发信,要求解释缺勤原因。
医管局员工阵线今晚(18日)向会员提供回复医管局范本,重申该罢工为已按香港法例第332章《职工会条例》第5条正式登记的职工会所发起的合法工业行动,受法律保障,并非医管局所指称“缺勤”;又指受法律保障的合法罢工并不构成“无合理原因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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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早前获得医管局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电邮,部门列出员工缺勤日子,并要求员工逐日解释没有上班原因,或者作出澄清。医管局在信中称,有关解释用作后续跟进,员工需在10月23日或之前回复信件,如没回复则会一律当作同意即是缺勤。
医管局员工阵线今晚提供回复范本予会员作一致回复,提到要列明是以工会会员身份参与罢工,在参与之前,已以电邮/电话/信件通知上司将会参与该次罢工,罢工期间每日均根据工会指示向工会签到,有关纪录已由工会向医管局提供;同时在2月7日工会宣布工业行动完结后,随即于下一个工作天重返工作岗位。
该回复列明,不同意医管局在电邮/信件就参与该罢工而指“缺勤”,因该罢工为已按香港法例第332章《职工会条例》第5条正式登记的职工会所发起的合法工业行动,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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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同时引用多个条例回应。根据《基本法》第27条,香港居民享结社、组织和参加工会,以及罢工的权利和自由。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第8条以及国际劳工公约中的《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和《组织权利及集体谈判权利公约》均保障工人罢工权。根据《基本法》第39条,这些国际公约均适用于香港。
此外,根据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第9(2)条,医管局无权以雇员参加罢工而即时解雇有关雇员。工会认为,受法律保障的合法罢工并不构成“无合理原因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