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污港铁售票机兼管有弹弓  青年被囚一年 需向港铁赔1.5万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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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3日有示威者在太子站一带聚集,一名副学士毕业生涉在站内用喷漆涂污港铁设施,其身上被搜出弹弓、金属珠等。他早前承认刑事损坏、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等3罪,今(7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听取判刑。主任裁判官罗德泉指该段日子时常发生暴力事件,被告有计划犯案,武器可造成很大的杀伤力,判处被告入狱一年,并向港铁赔偿逾1.5万。

被告冼名才(22岁)承认刑事损坏、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共3罪。控罪指,他于去年9月3日在太子站损坏港铁的一部八达通查阅机、两部八达通增值机及三部八达通售票机;保管一罐喷漆和一支金属棍;以及管有攻击性武器,即一个弹弓及50粒金属颗粒。

辩方指被告为自己冲动犯案感到后悔

辩方求情指劳教中心报告显示被告的体能不宜入劳教中心,背景报告则指被告知错、为自己冲动犯案感到后悔,及愿意赔偿,并且希望服刑后继续读书。

裁判官判刑时指案情严重,被告带备的物品反映他有预谋犯案。此外,去年该段日子几乎每天都发生暴力事件,可谓“此起彼落”。不少响应号召的参与者均情绪激动,被告携带该些物品,一旦出现差池,后果将不堪设想;他身为成年人,必然知道潜在的危险及后果。裁判官续道,弹弓及50粒弹珠可造成很大杀伤力,如被告当时手持该些武器,会判处更严厉的刑罚。

裁判官指以非法行动回应社会不公义 非减刑理由

他形容案中有多人参与、有计划地破坏市民日常使用的公众设施,又明言即使被告认为社会出现不公义的情况,但以非法行动回应,并不会构成减刑理由。

法庭就首两项控罪均以一年监禁作量刑起点,被告认罪获减3分1刑期。由于被告愿意赔偿,法庭就刑事损坏罪再减刑1个月。至于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则以一年半监禁作起点,被告认罪获减3分1刑期。三项刑罚同期执行,被告须入狱一年。

案件编号:WKCC215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