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大仙车房爆炸案|控方指被告释放石油气后曾走开 有违谨慎责任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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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仙环凤街5年前发生车房爆炸,事件3人死亡。车房技工涉嫌维修一辆石油气的士时严重疏忽,引致爆炸,被控3项误杀罪。该案今(28日)在高等法院续审,控方先作结案陈词,指综合环境证供,未具石油气车辆维修牌照的被告,案发前维修涉案的士。控方形容他是“明知不能而为之”,同时他在释放石油气期间,一度走开。控方指被告违反谨慎责任,认为陪审团应裁定他所有误杀罪罪成。
被告是当日唯一修车技工
控方陈词时指,涉案车房内有人把石油气缸180度反转,并从石油气缸释放石油气。控方指,综合环境证供,认为是被告黎骏豪(37岁)所为。控方解释,被告是当日车房唯一的修车技工,他当天已处理三部车。同在车房的死者胡汉伟和陈锦波,前者为车房东主,后者为车房客人,两人不会进行相关工作。
车房附近有商场住宅老人院
控方形容被告是“明知不能而为之”,他曾修读相关课程,但未有取得石油气车辆维修牌照。案发地点人口稠密,附近有商场、住宅和老人院,惟被告在维修期间,释放大量石油气,属非常危险。他在“放气”期间,更一度走开。控方举例指,市民烧衣纸,也会在火种熄灭后才离开。
控方认为,被告对3名死者有谨慎责任,惟被告违反该责任,认为陪审团应裁定被告3项误杀罪成。辩方明天将作结案陈词。
被告黎骏豪(37岁)被控于2015年4月26日,在黄大仙环凤街一车房,因严重疏忽而非法杀死胡汉伟、陈锦波及伍霭霞,胡为涉案车房的东主,陈为肇事的士的早更司机,伍为附近玻璃店的女东主。
案件编号:HCCC21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