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中案|发起人戴耀廷教席去留 港大校委会下周二最终审议表决
港大法律学院副教授戴耀廷因占中案,去年被判囚16个月,其后获准保释等候上诉。港大启动程序处理戴耀廷教席问题,据了解,教务委员会最终认为戴涉及的占中案影响大学声誉,构成行为不当(misconduct)的指控成立,但并不构成解雇理由,港大校委会下周二将召开会议讨论及作出最终决定。
行为不当成立 惟不构成解雇理由
港大法律学院副教授戴耀廷去年4月被判串谋作出公众妨扰罪、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罪罪成,判囚16个月,其后获准保释候审。该案排期受疫情影响,延后至明年3月2日审理。
港大去年6月就此成立“探讨充分解雇理由委员会”(Committee of Enquiry into Possible Good Cause),调查港大法律学院副教授戴耀廷的终身教席去留问题。据悉,委员会经过逾半年的讨论,亦曾传召戴耀廷陈词,曾提出两项指控,包括是否有“好的因由” (Good Cause)解雇戴耀廷;和戴耀廷在占中案的行为令大学声誉受损,涉及行为不当(misconduct),最终委员会驳回第一个指控,并将报告呈交予教务委员会审理。
消息指,教务委员会在5月及本月初曾开会,最终认为戴涉行为不当(misconduct)的指控成立,但不构成一个好的解雇理由。
戴耀廷回复:保密规定、不便评论
校委会在下周二召开会议讨论及表决戴的教席去留,除审视整个调查程序,亦会参考戴耀廷的书面申辩。而作为港大最高权力机构,校委会有权推翻教委会的决定。
《香港01》以短讯向戴耀廷查询,戴称“因有保密规定,不便评论。”港大回复指,港大处理大学成员人事事宜,一向有严谨公正的既定内部程序。由于过程涉及机密个人资料,并要确保程序的完整公正,大学不会就有关事宜作任何评论。
据知,根据以往校内教师纪律聆讯的案例,一般被裁定涉及“行为不当”的教员,只会获发谴责信,或者未能够升职,而由于未符合“好的因由”,故不会作出解雇。
根据《香港大学条例》第12条(9),“校委会不得终止任何教师的聘任,但如该委员会在对有关事实妥为作出调查,及在接获教委员会就该项调查结果所提供的意见后,认为有好的因由终止聘任,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