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社工称为救遭压颈青年 踢警员至右眼角撕裂 判囚4月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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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9日反送中大游行后,部分示威者凌晨留在立法会示威区与警方发生冲突。男社工称为救走遭警员跪压的年轻人,用脚踢警员的颈部及上身,致警员右眼角撕裂。他早前承认非法集结及袭警罪,主任裁判官钱礼今(1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表示,案中的非法集结涉及暴力,与袭警罪同须判处阻吓刑罚。她考虑到被告并非组织者及辩方的求情,判囚4个月。
被告丘子乐(33岁,社工)承认去年6月10日凌晨在立法会综合大楼公众入口外与他人参与非法集结,与他人袭击执行职务的警员A。因袭警而被判囚一年、现正保释等候上诉的社工刘家栋今亦有到庭支持。
涉暴力非法集结应判阻吓刑罚
裁判官引用案例,指法庭需维持公众秩序,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结应判阻吓刑罚;而袭警罪虽无量刑指引,但刑罚也须具阻吓效果。虽然感化官提议判被告社会服务令,惟裁判官认为此案不宜采纳此建议。
她考虑到被告的角色、示威初期属和平,就非法集结罪以9个月监禁作量刑起点。被告认罪获减三分一刑期,再因初犯及辩方的求情减2个月,判刑4个月。至于袭警罪,法庭以4.5个月监禁作起点,念及被告认罪及求情的理由,最终判囚2.5个月。两罪刑罚同期执行。
案件编号:ESCC249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