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百科】放债法例管财仔不管中介 “顾问费”㓥客难追刑责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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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末,一名印刷厂东主因生意财困,吊颈身亡,其妻子控诉一间中介借贷公司“谋财害命”,滥收150万元“顾问费”,丈夫是因无力还款,才走上绝路。近年有中介公司巧立名目,藉收取顾问费、中介费及手续费之名“㓥客”。根据警方数字,在2015年6月至8月,共接获235宗与财务中介公司有关的举报,当中61宗涉及刑事案件。有律师称,这些中介公司因毋须申领放债人牌照,不受《放债人条例》规管,因而处于灰色地带,难以追究;而真正批款的财务公司若收取上述费用即属违法,市民宜分辨清楚。 

2015年末,上吊东主遗孀代亡夫到警署报案,控诉丈夫误堕借贷骗局。(资料图片)

中介与放债人收顾问费刑责不同

律师梁永铿指,现行《放债人条例》第27及29条已订明,借贷公司收取利息以外的费用,或与中介公司合谋收取“中介费”,即属违法,“如果唔系(违法),(财务公司)可以零利息,但收你200%手续费。”按照他过往接触的案例,这些中介公司与财务公司关系千丝万缕,中介公司收取的“顾问费”通常与财务公司批出的“借款总额”有一定比例,属类同放债,中介公司更因而变相“无牌放债”,有不少个案经警方调查后,中介与放债两者均受法律制裁。

香港律师会会长熊运信指出,中介公司有别于财务公司,前者属顾问,非真正放债人,只能当作一般公司看待。中介公司的顾问收费,由该公司与客户自由厘定,难以按照《放债人条例》追究该公司刑责。除非有证据显示中介公司与扮演“放债人”的财务公司有合作关系,才属违法,否则即使收费再夸张,亦只能以《商品说明条例》或一般合约纠纷追究,这是灰色地带。

根据《放债人条例》,财务公司除不可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以超过60厘的实际年利率贷出款项,即属违法。百分比年利率的计算方法是︰“利息总额”须除以“未偿还本金总额”的12分1,再乘以100。梁永铿提醒,市民应向有放债人牌照的合法财务公司借贷,避免透过任何中介公司再转介,已可避开多重骗局。律师黄国桐直斥这些中介公司是藉剥削手法诈骗借款人,呼吁市民若有财务需要,亦不应透过中介公司帮助。

《香港01》查询打击高利贷事宜,警方回复,一直关注涉及以不同手段巧避名目放高利贷的问题,并多次执法。本年6月警方开始收集相关罪案数字,截至8月共接获235宗相关举报,当中61宗涉刑事成分;而由2012年至今年11月底,警方根据《放债人条例》作出的检控有45宗、当中24人被定罪。

印水纸将受害人签名“过底”呃手续费

警方今年9月针对“吸血”借贷中介公司,展开代号“主轴”的全港搜查行动,发现有中介公司巧立名目,以非法手段推销私人贷款服务,藉“顾问费”及“手续费”之名收取高昂费用。该些公司在借款人的借贷总额中抽取约一至五成作服务费,涉款达700万元,约160人受害,其中一宗个案受害人仅借80万,却要支付64万元手续费。另有中介公司“化身”会计事务所,与受害人签约时,将“手续费”条款加添在不显眼位置或“印水纸”上,将受害人签名“过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