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卫称中联办不受22条约束 大律师公会称回复无公信力
撰文: 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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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办及中联办于四月时发声明,批评公民党郭荣铿拖延内会选主席,被质疑做法有违《基本法》第22条。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长曾国卫日前回复大律师公会查询,指2007年政制事务局就《基本法》22条,中央政府在港设的机构的文件“很不幸地被断章取义理解”,强调中央政府对特区有监督权。
大律师公会副主席叶巧琦接受商台节目《在晴朗的一天出发》访问时表示,政府回复未有解答为何两办不受22条规管;她指,根据《200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的立法会文件,已清楚以22条引述,并列明中央在港设有三个机构,包括中联办,当时修例经过严肃的法律程序及解释,与99年的文件一致,质疑局方为何突然改变立场,批评解释无公信力,“无嘢系强过经过立法程序嘅确认。”
曾国卫在回复指,99年指出新华社在回归后作为中央政府授权的工作机构继续存在,不存在须征得特区政府同意设立的问题。不过,叶巧琦认为,局方只是混淆视听,“97年都未有特区政府”,认为论点并没有理据,反之《基本法》22条订明中央驻港机不得干预香港事务,《基本法》亦无指明中联办可干预或参与督权,“如果中联办有咁重要功能,一定会系《基本法》写得清清楚楚。”她又指,中联办官方网页亦只表明联络办公室的功能,亦都无提及监督的职能,“自己网页都无, 如不嬲都有,咁新华社都有啦?”她指,大律师公会不会回复局方回应,认为已没有特别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