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青年认袭警判罚款 控方想再传证人 官指极不公拒绝
青年赖云龙去年7月参与“光复沙田”游行期间用雨伞“笃”警长,承认袭警罪被判罚款2000元。律政司认为刑罚过轻,申请刑期覆核,望改判监禁式刑罚。裁判官高伟雄今(29日)于西九龙法院指,律政司在覆核中提出传召新证人,显然想借此加强案情的严重性,这和答辩时依赖的事实基础不符。他早前判刑时,已考虑案情、被告背景等种种因素量刑,遂驳回律政司的申请,维持原判。
被告赖云龙案发时19岁,现时20岁。他承认于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担杆莆街袭击警长施培佳,今年2月15日被判罚款2000元,但因涉另一宗区域法院的案件而继续还押。
官指再传证人对被告极之不公
律政司代表早前指被告的举动极具挑衅性及鼓动性,很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冲突。他欲传召两名警员作供,让法庭了解来龙去脉。裁判官直指,控方明显想借此加强案情的严重性,这和答辩时依赖的事实基础不符。控方当初选择性地不将该两人的证供向法庭披露,若法庭容许传新证人作供,会对被告极之不公。
强调判刑须视乎案情
裁判官同意法庭有责任保护警员,但法庭仍需视乎案情、被告背景等量刑,袭警案被告一般会被判即时监禁的说法,并不正确。
他认为,被告在警方防线袭击警长是加刑因素,尤其是该处曾有示威活动,被告所为或会激发他人引起进一步冲突,被告亦未有理会警方的警告。惟警方没有从单独行事的被告检取面罩、护盾等其他物品,他不认为被告有预谋袭击。
被告有招认并承担刑责
裁判官续道,警长推进时,被告保持举伞的动作,至相距一米多时,才以雨伞末端笃向对方胸口,警长则以圆盾挡住。法庭不难想像警方严密监视被告在案发前一刹那的一举一动,该警长被伞所伤的可能性非常低。被告以伞作武器属加刑理由,但法庭不会给予很大比重。
对于律政司代表称被告无悔意,裁判官澄清被告虽向感化官表示自己在道德上正确,但警诫下即时招认,亦愿承担刑责,展示了悔意。
还柙100天等同判囚4月
他同意被告因家庭破碎、求学时受欺凌,而变得自我。虽然年轻不成熟非犯案借口,但被告之举充分反映他无知、愚蠢及不成熟。被告被判刑时已还柙100天,等同被判4个月监禁,对被告及公众已有足够阻吓性。
基于以上原因,裁判官维持原判。他又引高等法院的判词,指法庭须考虑个别犯案人的背景、犯案情况及犯案理由来量刑,不应过分“机械式”地判刑,而是有需要彰显对犯案人个人来说的公义(individual justice)。
被告患有自闭症谱系障碍
庭上透露医生诊断被告患有自闭症谱系障碍。被告表示社交网络及支援薄弱,闲时都是上网玩游戏,但因2014年的社会运动改变,而母亲曾带他出席某纪念晚会亦有影响。他声称最初参与和平示威,但因警方执法及青年堕楼事件而走上前线。
案件编号:STCC329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