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会风波|郭卓坚指梁君彦错引条例 向法庭申复核许可 官押后判

撰文: 朱棨新
出版:更新:

有“长洲覆核王”之称的郭卓坚,不满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在立法会内会选主席事宜上,引用《议事规则》更换郭荣铿的决定,因而提出司法覆核,今(22日)在高等法院申请覆核许可,惟代表梁等人的律师却指,选内会主席属立法会的内部事务,法庭不应干预,法官押后裁决。

申请人为郭卓坚,答辩人为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及议员陈健波。郭卓坚在庭外指,梁的做法是“斗人唔过,钟意改就改”,又指是次覆核“输赢无乜所谓,我已经尽哂力”。

郭认为已选主席应属无效

郭卓坚庭上,根据《基本法》第72(6)和第75条,立法会主席的权力应受制约。他指,因种种原因,内会经7个月都未能选出主席。惟他指,梁君彦及陈健波不应剥夺郭荣铿主持内会主席的选举。

郭卓坚续又认为梁君彦错误使用《议事规则》92条,其决定应无效。而由梁指定代替郭荣铿的陈健波,在此情况下主持内会主席的选举,亦应属无效。

法庭一般不干预立法会内部事务

代表梁及陈的律师回应指,终审法院的案例碓立,法庭一般不干预立法会的内部事务,除非涉及违反《基本法》或违法情况。而选举内会主席属立法会的内部事务,在该原则下,法庭在这次事件中不应作出干预。

律师又指,梁君彦正确利用《议事规则》92条,反指有立法会议员滥用《议事规则》,经过7个月、17次会议,仍未能选出内会主席。律师强调,《基本法》第72条的原意,是要令立法会正常运作,而不是阻挠立法会和内会的工作,因此梁君彦的做法并未有违反《基本法》。

律师认为,郭卓坚未能提出合理可争辩的理据,同时未有足够权益提出是次司法覆核,因而要求法庭驳回其申请。

案件编号:HCAL 91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