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遭起底求禁查选民登记册案 警员佐级协会上诉部份得直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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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员佐级协会不满选民登记册一并公开选民姓名及住址,协会不服高等法院裁其覆核败诉,并提出上诉,并指现时没机制让选民选择不披露个人资料,或限制查阅范畴等,或令不想公开资料的市民放弃投票;政府方则反驳指机制与否涉政治、政策考量,记协亦指限制查阅会令传媒难以监察选举不当的情况。上诉庭今(21日)颁判词裁定员佐级协会部份得直,但指明传媒、政党及候选人等,仍可查阅登记册。
上诉庭认为,若无任何限制地让公众查册,会影响部分不想公开相关资料的选民,亦不合符比例,但认为实际限制查册的机制应交由选管会及立法机关制定。上诉庭未在判词中作正式命令,并要求各方就正式命令提出陈词,法庭将于本月27日开庭处理。

去年反修例运动有多名警员被起底,警察员佐级协会担心选民登记册成为取得警员资料的途径。(资料图片)

上诉人警察员佐级协会,以及一名匿名为“AA ”的申请人。答辩人选举管理委员会、总选举事务主任及选举事务处,而香港记者协会则为利害关系方。

大多数情况市民可选择是否披露资料

上诉庭指,在大多数情况下,市民都可以自行衡量其个人资料会否有机会被滥用,才决定是否向相关机构提供住址,但市民必须提供姓名及住址让公众查阅,才可以行使由宪法赋予的投票权。就其他同样会公开住址的登记册制度而言,上诉庭指市民可自行选择是否参与相关活动或担任相关职务,例如市民可以选择不成为股东或董事等。

或有合理原因想隐藏地址

然而,现行的选民登记册制度,令选民无法控制相关资料会向甚么人发放。上诉庭举例指,对于家暴的受害人来说,住址为非常重要的资料,因其伴侣可透过登记册找出其住址,从而找出因家暴搬离原址的受害人,她绝对有合理原因隐藏在登记册上的住址。

公开地址会带来安全隐忧

上诉庭认为,对于部份公开地址会带来安全隐忧的人来说,现时并没有机制容许他们不披露资料,他们只能只能陷入披露资料或不能投票的两难状态,而他们住址所涉的私隐并非轻微。上诉庭亦强调本案并非只针对被起底的人士,而是要保护所有若公开资料会出现安全隐忧的人士。

要求不披露资料须提交资料支持

不过,上诉庭认同,若候选人无法获得选民的住址及姓名,将会有碍他们进行选举工程,而上诉庭亦看不到资料会被候选人滥用的风险,再者,向候选人提供资料也有助调查“种票”。对于传媒及政党而言,上诉庭也认同他们会有助找出选举的不当行为,维持选举的公正性。

指其他国家有类似机制

上诉人上诉聆讯陈词指,现时并无机制让选民选择或申请不披露自己的个人资料,认为选管会应有机制及酌情权处理,否则会令选民陷入两难状态,若他们不想公开地址,就必须放弃宪法所赋予的投票权。

他们又指其他国家也有相关机制,如英国可让选民进行申请以及提出证据支持为何不披露个人资料,质疑实行有关机制会如何影响选举公正。

上诉人强调,选民登记册资料有机会被不当地使用,又提到虽然高等法院在判词指没证据显示有人利用登记册“起底”,但他们认为选管会不需等到出现实际损害时,才实行相关机制。

无证据显示资料曾被滥用

选管会则反驳指,是否应实施相关机制涉及政治、政策的考量,而立法会亦曾就查阅选民登记册进行过辩论,当中立法会已考虑过如何平衡选民私隐权及选举公开性。他们又指,现行机制已有措施保障选民在登记册的资料不会被滥用。对于上诉人称同时公开选民姓名及住址或构成“寒蝉效应”,令部份选民因而不投票,认为其说法并无证据支持,或是有选民会因为要公开个人资料而选择不投票。

记协指禁查会阻传媒监察

代表记者的律师则指,若将选民的姓名及住址分开显示,令记者难以从登记册中调查选举不当行为,而因为查阅登记册制度依赖公众及传媒合作调查选举不当行为,若只限制部份人可以查阅,将会破坏整个制度。

案件编号:CACV7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