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或构成违法行为 平机会:残疾骚扰即违《残疾歧视条例》
撰文: 黄咏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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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新冠肺炎疫情稍为缓和,学校由本月27日起分阶段复课。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朱敏健今日(14日)发表文章,谈及校园欺凌问题,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校园欺凌或构成违法行为,包括“残疾骚扰” 违犯《残疾歧视条例》。另外,他又提醒若性小众学生遇到性骚扰,可循《性别歧视条例》申诉。
朱敏健举例,平机会上月便根据《残疾歧视条例》代表一名未成年人士,在区域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他续指,该名人士患有妥瑞症,身体有时会不由自主地抽搐,而事主在就读小六时,四名同班同学曾基于他的残疾,而作出骚扰行为,包括经常模仿其抽搐动作,以及当众嘲笑他。
残疾骚扰即违法
他重申,根据《残疾歧视条例》,如某人因另一人的残疾向他作出不受欢迎的行为,而一个合理的人在顾及所有情况后,亦预期该人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惊吓,有关行为便构成“残疾骚扰”,如以某人的残疾作为笑柄等,任何教育机构的学生如对同学作出残疾骚扰,即属违法。
另一方面,他又提到《性别歧视条例》中有关性骚扰条文,保障了性小众学生。朱敏健指,根据条例,如任何人对另一人作出与性相关、不受欢迎的行为,而一名合理的第三者在顾及所有情况后,亦预期该人会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吓,有关行为即属性骚扰。由于相关条文适用于教育范畴,故一些针对性小众学生,并提及身体部位的冒犯性言论,可构成违法的性骚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