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旺藐视法庭案 上诉庭指罪行严重 不受起诉时间影响拒撤销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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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敖晖(中)等要求上诉庭撤销案件被拒。(资料图片)

前年占领旺角清场行动引起的两宗刑事藐视法庭案,因律政司“漏招”无交排期通知书而险胎死腹中,但获高院原讼庭接纳律政司的补救措施而批准继续检控。两案其中30名被告,包括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及学联前秘书长岑敖晖等,不满原讼庭有关决定,向上诉庭申请上诉,早前遭驳回申请,上诉庭今颁下判词,强调藐视法庭罪属严重罪行,不能参照阻挠公职人员执行职务罪行只有六个月起诉时间,应用藐视法庭的罪行上,两者无论性质及严重性不能相提并论,若这严重罪行受制于起诉时间,更会影响司法公义和法院的权威。

高院原讼庭早前接纳律政司的补救措施,准许继续检控,上诉人批评程序不公,认为律政司应重新申请,而非以修改申请作弥救传票,惟上诉庭不接受,并指律政司以用同一案继续检控,毋须从新展开新的法律程序,及入禀新的传票,而且根据律政司申请时序,律政司申请应是2015年7月22日,并于同月30日根据高院规则52条获批申请,有关交付程序根据新的原本传票亦于2015年8月展开,认为上诉人的理据站不住脚。

官:藐视法庭罪设立为捍卫公众利益及守卫法院权威

另外律政司曾于2014年11月25日根据《简易罪行治罪条例》第23条中“阻挠公职人员执行职务”罪行检控上诉人,但其后撒销,控方其后再检控他们藐视法庭罪行,上诉人应有合理期望所获简易程序治罪条例所享有的刑事待遇及六个月起诉期限。

但上诉庭指出,藐视法庭设立目的是捍卫公众利益、守卫司法和法院权威,较阻挠公职人员执职务罪行更严重,两者不能相提并论,亦没有证据显示律政司存有不良的信念以逃避起诉时间限制,所以不用采纳阻挠公职人员执行职务罪行只有六个月起诉期的基准而应用藐视法庭的罪行上。

涉案人包括岑敖晖 黄之锋

上诉庭又表示,根据本案落案时序及裁判法院简易罪行,清楚表明检控各上诉人触犯藐视法庭罪行,从无表明检控根据《简易罪行治罪条例》作出起诉,所以接纳原审法官观点,认同从没有给予上诉人合理期望。

30名上诉人为张启昕、马宝钧、岑敖晖、熊卓伦、司徒子朗、黄丽蕴、杨浩华、赵志深、陈宝莹、关兆宏、冯启禧、麦盈湘、黄浩铭、周蕴莹、朱纬囵、朱佩欣、郭阳煜、张启康、蔡达诚、黄之锋、陈玮锋、殴煜钧、黄嘉仪、陈遨天、陈柏陶、刘铁民、梁翰林、萧云龙、罗慧茵、陈子勋。

各人被控2014年11月26日旺角弥敦道清场期间,违反法庭命令,藐视法庭。律政司2015年4月处理这宗案件时,未按程序,在获批许可后14天内发出“聆讯原诉传票的预约时间通知书”,在7月时再向法庭申请获批。案中各被告认为不合理,要求撤销案件。

案件编号:CACV69-75, 77-89, 125-131, 133-13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