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暴动案|辩方投诉不应用暴徒字眼 官指不涉价值观或政治立场
因《逃犯条例》的争议,去年7月28日在中西区有集会活动,后来却演变成冲突,其中3人被指当日涉参与暴动的案件,今(12日)于区域法院续审,惟在传召证人前,控辩双方就多个问题发生争议,辩方并投诉控方不应在庭上应用上“暴徒”一词,惟主控官解释是在循序渐进地道出案情时,才指出涉案者是暴徒。法官郭启安最后认为这字眼不涉价值观或政治立场,又指辩方可选用其他词汇。
三名被告分别为汤伟雄(39岁)、杜依兰(42岁)及姓李女被告(17岁)。他们被控于2019年7月28日在德辅道西近西边街一带,参与暴动。汤和杜另各被控在西源里,无牌管有一套无线电对讲机。
将用《大纪元》及《苹果》影片
控方传召证人前,表示会以闭路电视录影及网上片段举证,当中包括《大纪元》及《苹果日报》的影片。惟控方反对放映时连同声音播出,指音频涉及旁述和访问,属于传闻证供,故只应播放影像。法官就问道,如现场录到有人叫嚣,法庭是否应纳入证据考虑。辩方则指,录影本身连带声音,应将声音一同播出才完整。法官认为,案件没有陪审团,法庭有能力分辨应考虑哪些证物,最终允许影像与声音同时播出。
至于控方提出的非法集结交替控罪,三名被告同称不接受此项指控。有辩方大状指会留待结案时,就法庭可否接纳这交替控罪作陈词。
用暴徒称呼似已下结论
另外,辩方表示留意到昨日和今天庭上均用到“暴徒”一词,因法庭正是要处理暴动的指控,用上此字似乎已下结论,故应避免使用。控方回应其开案陈词并非一开始就以暴徒称呼,而是循序渐进地指出涉案者是暴徒,而控方有权用此字汇。法官则指,“暴徒”一字不涉及价值观或政治立场,若辩方不同意也可用其他字眼。
督察供称有途人将水马搬到路上
控方传召案发时驻香港仔特遣队的高级督察苏裕天作供。他按照录影描述,指当日有人在遮打花园外经德辅道中前往西环方向,途中有人从中环租庇利街将灌了水的水马搬到干诺道中。
申请书列明会用头盔口罩
苏在辩方盘问下,指自己对于当日公众活动的认知,是从新闻而来。他后来调到西区分区活动管理组后,曾接受处理游行集会申请的训练。辩方其后向他展示刘颖匡当时申请遮打花园集会时,向警方提交的申请书,表上列明了会使用安全帽、头盔、口罩、护目镜等。辩方再展示警方的书面回复,可见警方批准该集会,而附带条件之一是避免用尖锐物件作示威用途。苏在辩方询问下,确认警方当时没有施加不可带安全帽、头盔、口罩及护目镜。
根据控辩双方同意的事项,三名被告被捕时身穿黑色衣物,杜戴著头盔、携有防毒面罩,李戴上安全帽,亦携有口罩。
聆讯下午续。
案件编号:DCCC82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