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巴车长与乘客口角后被炒 官质疑员工守则令司机陷两难
服务城巴17年的车长,今年4月因“人有三急”,迟了数分钟开车,惹来1名乘客不满,乘客更拍下二人口角的片段及放上网,车长不忿反拍乘客,事后遭乘客投诉,城巴指车长当时没有看管好巴士等“严重行为失当”,把车长解雇,车长因而不获发代通知金及长期服务金等。车长因而入禀劳资审裁处追讨约6万港元,案件今(5日)开审,审裁官听取城巴代表的陈述时质疑,车长事发时人在车上,岂会被指没有看管好巴士。
申索人区达民,被告城巴有限公司。
审裁官陈炳宙甫开庭时表示,以往的劳资纠纷多由申索人举证,惟本案中,雇主依赖《雇佣条例》第九条,即时解雇区而不需支付代通知金和长期服务金,故举证责任在雇主一方。
官称车长在车上 怎算没看管巴士
城巴代表表示,解雇区是因为他“严重行为失当”,包括事发时离开驾驶位,没有看管巴士及车长当时情绪失控,对乘客没有礼貌。陈官闻言称,当时区在车上,岂算“没有看管巴士”。城巴一方则解释区当时离开驾驶座,但没有关掉引擎,故算是“没有看管巴士”。
庭上又播放乘客拍摄的事发片段及城巴内部对区的纪律聆讯的录音,区在录音中强调当时没有说粗言,并称“佢(乘客)影我呀嘛,我咪影返佢”,及被乘客不礼貌问候,但明言没有说粗言秽语。而城巴事后经调查后,指区不必要离开驾驶座及挑衅乘客而将他解雇,并对区说:“我有权炒你,但无权补水比你,你要长期服务金就问HR(人事部)”。
官:员工手册的“行为失当”与法律不同
陈官阅览城巴的员工手册后,质疑手册上所指的“行为失当”与法律所指、违反对雇主忠诚的标准不同,城巴公司代表犹豫一会后,表示未能答复陈官的提问。
陈官又问工作17年的区达民,过去有否被纪律处分,并强调有关纪录须经证实,否则会对区造成不公。城巴即指区过往曾涉交通意外,又曾遭乘客投诉驾驶途中与乘客讲话、行车时使用手提电话及未有穿著整齐制服而被扣奖金及遭训示等。惟陈官翻看资料后,发现有关纪录均在城巴经理查证后认为存有疑点,没有纪律处分。城巴代表即解释,公司曾口头警告区。
陈官又质疑城巴的员工守则会令司机陷入两难,举例称,如果行车时,乘客投诉,但司机如遵守员工守则,不与对方谈话,反而会令乘客觉得司机不瞅不睬,会令事件更恶化;一旦与对方谈话,却会违反员工守则。城巴代表只两度回复,“行车时,不应同客人讲嘢”。陈官继续追问,“咁系咪行车时唔讲,行车两至三秒又讲,之后(开车时)又唔讲呢?你同唔同意令司机两难?”城巴代表则未有回应。
炒人经理认无查问乘客挑衅 因顾客永远是对的
城巴优质服务经理郑志忠下午作供,他称经调查后认为区严重违规,故决定即时解雇他。陈官质疑事发片段从互联网下载,未能反映发生争执前的情况,问郑有否向区查问,郑直认没有,陈官即问,为何单凭片段便认为区做错,却没有考虑客人曾挑衅区,这或会对区不公,郑只冷冷地说:“顾客永远是对的”。
郑强调巴士引擎已开动,区不必要地离开驾驶座,更走到巴士中间位置与乘客争执,情况相当严重,足以引用“严重行为不当”为由将区解雇。
城巴经理指事件比交通意外更严重
陈官又问,城巴的员工手册虽然是根据法律上订明的“行为不当”而制定,但法律所指的是“与正当及忠诚履行职责原则不相符”的行为,并不包括所有行为。郑表示:“一早知嘅。”陈官即追问:“你做个经理,点解唔叫公司改?”,郑说:“手册唔系我负责,但我个人认为唔系唔跟法例”。
陈官细阅员工手册后发现,司机如因拙劣服务及因疏忽而引致交通意外,一般只会被罚停发奖金,惟是次事件却被即时解雇,质疑郑是否认为这次事件较交通意外更为严重?郑称“系”,并再三强调事件严重。
现时无业的区在庭外称案件令他感受很大压力,坦言于城巴工作近17年,对公司失望,又表示将来也不考虑再次从事公共运输行业。
案件明天继续。
案件编号:LBTC161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