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地产前财务总监收回佣及骗公司200万 被判入狱3年7月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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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华信地产财务的前财务总监(0252),委聘一间会计师楼时涉收受回佣59万元,又将华信的外判工作判予他拥有的顾问公司,并骗取华信200万元,早前被裁定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欺诈罪,法官劳洁仪判刑时称,案件涉及严重的利益冲突,又指被告并违反诚信,损害涉案上市公司的管治,并影响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声誉,判被告入狱3年7月,并下令他向华信归还59万收取得的利益。

被告刘家聪因串谋收受利益及欺诈罪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3年7月。(资料图片)

被告刘家聪,44岁,被控于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干犯相关控罪。

华信收购公司建议外判会计服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华信地产的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他亦是会计部主管,负责处理华信地产及其附属公司的一切会计及财务事宜。华信地产于2015年5月决定以逾3亿3千6百万元收购一间公司,被告提议将相关的预备工作外判予独立第三方处理会计事务,华信同意其建议。

收外聘会计师楼59万回佣

被告其后将该项目的内部监控检讨、税务、财务咨询及顾问服务,外判予一间会计师楼。华信地产及其附属公司于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向该会计师楼支付共75.4万元,惟其中59万元其后被转帐至被告的银行户口,余款则由该会计师楼管有。

未披露是顾问公司唯一董事兼股东

此外,被告于2015年6月19日成立一间名为希晴业务顾问有限公司,他是希晴的唯一董事兼股东。惟被告在没有向华信地产披露他在希晴的权益,及没有向其他承办商索取报价的情况下,致使华信及其附属公司委聘希晴作多项会计、税务、研究、财务咨询及顾问服务。

至同年10月,被告作为华信地产的会计部主管,同意批核了15张由希晴发出的发票,希晴共收款200万元。控方指若华信地产知悉被告是希晴董事或有任何权益,将不会委聘希晴提供该等服务,以及支付有关费用。

案件编号:DCCC 2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