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及联合出版遭竞委会控违竞争法 涉与天利行合谋教科书定价

撰文: 麦凯茵 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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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事务委员会今日(20日)公布,透过竞争事务审裁处向三间公司及一名个别人士展开法律程序:天利行书局有限公司、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联合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及天利行书局有限公司总经理许超明 ,指他们在销售教科书期间,涉嫌合谋定价、瓜分市场或围标,违反了《竞争条例》。
联合出版社回复查询指,上述事宜已交律师处理,由于已进入法律程序,不便回应。商务及天利行则暂未有回应。

商务印书馆、天利行及联合出版涉嫌在销售教科书期间,合谋定价、瓜分市场或围标。(资料图片)

指名要求撤天利行总经理董事资格

竞委会今日表示,天利行书局、商务印书馆、联合出版,及天利行书局总经理许超明在向香港中小学学生销售教科书期间,涉嫌合谋定价、瓜分市场或围标,违反了《竞争条例》。虽然有关合谋安排是在《条例》全面生效前所订立,但他们于《条例》全面生效后仍然继续执行或参与有关安排。而许超明则是合谋安排的人士。

竞委会现正向审裁处作出申请,包括:宣布上述公司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及许超明牵涉入违反该守则;对上述公司及许先生施加罚款;及向许先生发出取消董事资格令。

竞委会行政总裁冼博仑提醒,本案件突显企业参与合谋安排所面对的风险,即使他们只是继续执行在《条例》全面生效前所订立的合谋协议,仍有可能违法;呼吁所有行业的市场参与者,包括各行业协会,全面检讨其营商手法,并停止任何合谋行为或安排。

联合出版集团为商务印书馆母公司,其持股人为中联办。(资料图片)

《竞争条例》
《竞争条例》(《条例》)旨在禁止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的行为,及禁止会大幅减弱在香港的竞争的合并。合并守则目前只适用于涉及直接或间接持有《电讯条例》(第 106 章)所发出的传送者牌照的业务实体的合并。《条例》下的守则于 2015 年 12月 14 日全面实施。

第一行为守则
根据《条例》第 6(1)条“第一行为守则”,如某协议或经协调做法的目的或效果,是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则任何业务实体不得订立或执行该协议,亦不得从事该经协调做法。包括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及围标在内的合谋行为,是公认为尤其会导致严重损害的反竞争协议或经协调做法。

天利行书局是不少家长购买教科书的主要书店。(天利行图片)

牵涉入违反竞争守则的人
根据《条例》第 91 条,牵涉入违反竞争守则的人,是指:企图违反该守则的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其他人违反该守则的人;不论是以威胁、许诺或其他方式,诱使任何其他人违反该守则,或企图如此行事的人;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明知而关涉违反该守则,或成为违反该守则的一分子的人;与任何其他人串谋违反该守则的人。

《条例》下的取消资格令
《条例》第 101 条规定,审裁处可命令某人不得在无审裁处的许可下,在指明期间内:(a) 担任或继续担任公司董事;(b) 担任公司的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c) 担任公司财产的接管人或管理人;或 (d) 不论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关涉或参与公司的发起、组成或管理。根据《条例》第 102 条,只有当审裁处裁定某人任职董事的公司已违反竞争守则,以及审裁处认为该人作为董事的行为,使该人不适合关涉公司的管理时,审裁处才会作出上述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