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巡查新界揭发有人煮猫 男被告认罪:我㓥畀狗食咋

撰文: 邓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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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煮猫的女被告舒兴巧及男被告唐勋光。(邓子盈摄)

便衣警年初巡逻八乡,发现一处屋外空地有一只猫尸被倒挂在木梯上,一名女子戴著手套以石油汽火枪烧向猫只,男方则持刀去猫皮,现场亦有一锅正在煮滚的水。该对男女被票控“使用猫肉作食物罪”,女方否认控罪,并在庭上称猫是她所养的,惟猫死后,其表叔看到,并说:“咁大只猫,唔好嘥,煲畀狗食。”该表叔今在屯门法院承认控罪,但会待女被告案件于11月29日审讯完毕才判刑。

女被告舒兴巧及男被告唐勋光各被控于今年1月31日,在新界打石湖村用猫肉作食物。根据渔护署兽医报告,涉案猫只为成年雄性斑纹家猫,身上未有重大创伤,但确实被烧过,未能诊断真正死因。

女被告未有律师代表,她否认控罪,并称“只猫我自己养嘅”,她说当日清早发现猫只死在菜园,不敢单独埋猫尸,不料黄昏时份,其表叔谓“咁大只猫,唔好嘥,煲畀狗食”,便擅自烧煮猫只。她质疑,猫只报告亦不能证实牠有明显外伤或瘀伤。案件押后至11月29日审讯,控方将传召警员、渔护署兽医和爱护动物协会的动物拯救队总督察作证。

“以猫肉作食物”最高判罚5千元及监禁半年

53岁男被告唐勋光,报称荳品厂工人,他承认以猫肉当食物控罪,他认罪后对裁判官说:“我㓥俾狗食架咋。”

根据香港法例第167A条《猫狗条例》第22条禁止屠宰狗只或猫只作食物,条文提到,任何人不得屠宰猫只或狗只当食物,且不限于是否供人类食用,均属违法,控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千元,及监禁半年。

案件编号: TMS3493, 349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