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肺炎】感染或受检疫而缺勤 劳工处:符合要求可获疾病津贴

撰文: 侯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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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持续,从上周六起,入境本港前14日曾在内地逗留人士须接受14日强制检疫,令不少打工仔忧心工作受影响。劳工处提醒雇主,若雇员感染新冠肺炎,雇主需给予病假,若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且能出示医生纸、放取病假不少于连续四日及已累积足够有薪病假日数,便可领取款额相等于雇员每日平均工资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贴。若雇员被卫生主任要求接受检疫而须缺勤,且符合以上条件,亦可领取疾病津贴。
处方亦呼吁,即使染病雇员未有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日數,雇主应体恤雇员,考虑给予有薪病假。

▼官方“强制自我检疫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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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处今日(12日)发出通告,解释上在新冠肺炎疫情下,雇主和雇员在《雇佣条例》下的责任和权利。

符合条件可获疾病津贴

劳工处指,如果雇员感染新冠肺炎,雇主须根据《雇佣条例》及有关雇佣合约给予雇员病假。根据《雇佣条例》,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如同时符合下列资格情况,便可領取疾病津贴(款额相等于雇员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

雇员能出示适当的医生证明书;
放取的病假不少于連续四天:
雇员已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日數。

另外,若雇员被卫生主任要求接受检疫而须缺勤,且符合以上条件,亦可以领取疾病津贴。

呼吁雇主给予有薪病假  对接受检疫雇员作弹性处理

劳工处亦呼吁,即使染病雇员未有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日數,雇主应体恤雇员,考虑给予有薪病假。而对于接受检疫的雇员,劳工处亦鼓励雇主体恤和谅解有关雇员的情况,作出弹性处理,包括在可行情况下容许雇员在家工作或放取有薪假期。

不可在放病假期间解雇雇员

劳工处亦指出,根据《雇佣条例》,雇主不可以在雇员放取有薪病假期间解雇该雇员。雇主如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此外,雇主必须支付被解雇的雇员解雇代通知金、一笔相等于七天工资的赔偿款项及雇员应得的疾病津贴。如雇主不能证明解雇是基于正当理由,雇员可于劳资审裁处向雇主提出补救申索。

▼疫症下的香港 不正常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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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有薪假需征询雇员

另外,对于有雇员被要求在停工日放取有薪年假、法假或例假。劳工处提醒,雇主发放这些假期时,须恪守有关规定。以有薪年假为例,年假日期应由雇主在征询雇员或其代表后指定;雇主并须至少在年假开始的14天前以书面通知雇员年假的日期,如双方同意可以较短时间通知则例外。

如雇主因业务需要,而必须安排雇员放取无薪假期,雇主应事先就无薪假期的安排与有关的雇员进行磋商及坦诚商议,并考虑个别雇员的需要,以达成双方均同意的安排,及维持良好的雇佣关系。

若怀孕雇员证明不宜处理有害工作  雇主不可分配有关工作

劳工处提醒,虽然《雇佣条例》并无订明在怀孕雇员因忧虑在工作场所受到感染而可缺勤,但有订明如怀孕雇员提交医生证明书,证明她不适宜处理对其怀孕有所损害的工作,雇主便不可将有关工作分派给该雇员。劳工处呼吁雇主体恤员工,以及弹性处理,考虑让该怀孕雇员放取有薪假期,直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受到控制。

如双方同意,雇主可将怀孕雇员调派到一个无须或较少与公众接触的岗位,或容许怀孕雇员留在家中透过电话、电邮、传真等方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