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论坛】男子藉义教非礼男童 别让义教成性罪行温床
据近日报道,一名十年前因非法肛交被判监的男子隐瞒其性罪行案底,在一间慈善机构担任义教导师,并借工作机会非礼两名小学男童。狼师的行为固然令人发指,但我们更应该问的问题是:为什么一个有性罪行案底的人士能藉工作机会再次犯案?香港的守护儿童制度又是否能有效保障儿童的安全?
撰文:国际培幼会总干事 萧美娟博士
报道亦指出,该导师早已在男童母亲及慈善机构职员的见证下签署声明,确认他在香港没有任何性罪行定罪纪录,可见该导师存心隐瞒案底,并处心积虑藉工作机会再次犯案。事实上,类似“性捕猎者”的案例并不罕见。外国著名学者Finklehor研究性罪犯心理时指出,性罪犯一般需要经历4个过程才能犯案:包括是“犯案动机”、“克服自我心理障碍”、“克服外在环境障碍”、以及“寻找适合的受害者”。不少人认为慈善机构的员工和志愿工作者多是充满爱心的“有心人”,却有可能因此而在招募过程中忽略了防范一些早有犯罪动机、希望透过工作的便利而虐待儿童的人士。另一英国研究指出,58%的受访干犯儿童性罪行的人士承认,他们会选择经常接触儿童的工作来犯案,更有78%的受访罪犯表示会特别挑选机构外的环境接触及虐待儿童。所谓“日防夜防,家贼难防”,一个完备的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可说是协助机构“防范性罪犯,保障儿童安全”的第一道关卡。
仿效英国 加强性罪行定罪纪录机制
然而,现时香港的性罪行定罪纪录机制又是否完备?香港现行的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旨在协助雇主查核准雇员的定罪纪录,确保与儿童接触者“背景清白”,适合从事儿童工作。可是,机制只属自愿性质,亦不涵盖于私人补习导师及志愿工作者,许多机构只能要求义工或相关人士签署“清白声明”,这只是聊胜于无。而且,由于机制只开放让机构雇主使用,家长更是无从得知聘请的私人补习导师的定罪纪录,令儿童稍一不慎便堕入潜在犯案者的魔爪当中。
我们建议政府参考英国的《儿童性侵犯者披露计划》,以加强儿童保护机制。英国的《儿童性侵犯者披露计划》使用者的涵盖面更为广阔,容许儿童机构、家长或看护人,查核包括义工、私人补习导师等与儿童接触的人士有否干犯儿童性罪行的纪录,而警方则会评估所涉人士对有关儿童构成的风险,决定是否与申请者会面披露详情,事前亦无须得到所涉人士的同意。而且,英国政府强制规定与儿童相关的机构必须向当地政府申报机构内发生的怀疑虐儿事件,以及协助警方调查。此外,若机构因为员工或义工对儿童构成风险而将其解雇,都必须向当局申报,并把该人士列入“禁制名单”,禁止其从事与儿童相关的工作,防止该人士再次藉儿童工作犯案。这样更完善的安全网络就能防止更广泛的可疑人士 (不论是受薪员工还是志愿工作者)再次接触和虐待儿童。
防患未然 订立“守护儿童政策”
然而,再全面的性罪行查核机制也只是“次级预防措施”,政府除了须加强性罪犯查核机制,协助各机构在招募过程中防范对儿童安全构成风险的人士之外,亦需要督责并协助机构设立“守护儿童政策”,订立儿童安全并友善的行为守则和规范,例如工作人员应避免与儿童单独相处、设立完善的举报政策、提高儿童自我保护的警觉性,以减低有犯罪动机的人士在机构内犯案的机会。机构亦需要让家长和儿童了解机构保护儿童的措施,让儿童了解有安全疑虑时如何向机构求助,减少儿童受伤害的机会。
关于“义教”和“私补”的性侵犯儿童事件已经接二连三地发生,政府当局必须迫切改善《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督责及协助机构设立“守护儿童政策”。国际培幼会现正亦积极拓展有关守护儿童的培训及顾问服务,期望能协助各儿童机构拟定机构政策,让孩子于安全友爱的环境健康中成长,欢迎机构与本会守护儿童政策顾问联络。
参考资料:
1. 娈童男瞒案底作义务补习 认非礼两男童 官求评估对事主家庭影响(HK01):
https://bit.ly/38vUaxX
2. Finkelhor, D. (1984). Child Sexual Abuse: New Theory and Research, New York: Free Press.
3. Sullivan J & Beech A (2004). A comparative study of demographic data relating to intra- and extra-
familial child sexual abusers and professional perpetrators. Journal of Sexual Aggression 10: 39–50
(文章内容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