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司机涉非法经营出租车案 律政司指牌照规定为保公众安全
撰文: 邓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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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去年采取行动打击手机汽车应用程式Uber(优步),“放蛇”拘捕七名司机,当中五人否认非法载客取酬及无第三者保险驾驶两项罪名。Uber律师团早前引用《基本法》第33条,确保港人有选择职业的自由,质疑控方有关控罪剥夺相关权利。律政司代表今陈词指,Uber所为本来就不合法,并指司机在享有从业自由的同时,但公众亦有享用安全、可靠、有效的交通工具的权利,政府对出租汽车许可证的规例,正是要保障大众在此方面的利益。
律政司今由副刑事检控专员兼资深大状梁卓然代表,他澄清《基本法》确保港人有选择职业的自由,是意指不可强迫市民从事任何一种职业,但有关权利不属绝对权力,必须同样受法律制肘。而《道路交通条例》已清楚注明,私人车辆必须先获得出租汽车许可证,才可以以取酬方式接载乘客,因此不论任何人,只要以取酬方式接载公众人士,都必须先取得牌照。
梁又称,选择职业的自由固然重要,但公众亦拥有同等权利,去享有安全、可靠和有效的交通工具,针对私人车辆的出租汽车许可证的规例,正是要保障此方面的公众权益。
另外,梁原本想呈上运输局一名高级行政主任的口供,指署方自2006年起,已放寛过执行出租汽车许可证附件要求,例如不再规定有关车辆必须每次都从注册地址出发。惟裁判官认为有关报告只是主任的意见,故拒绝接纳为呈堂证供。
五名被控司机为陈子麟(40 岁)、梁恺信(34 岁)、刘均荣(53岁)、陈键丰(29岁)及陆振邦(43岁),分别报称商人、工程师、司机、售货员及保险从业员,各被控一项非法载客取酬及一项无第三者保险驾驶罪名。
聆讯明续。
案件编号:KCCC274-277、27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