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堂地过去5年逾300宗出售申请获同意 政府乡议局正商讨祖堂规则

撰文: 陈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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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制度,“祖堂地”指新界原居民继承祖先的土地,但土地拥有权并非个人,而是集体原居民。“祖堂地”出售前,必须得到所有人同意。有指现时出售“祖堂地”的门槛甚高,有立法会议员问及过去5年售出的“祖堂地”数目,以及当局就该地出售及发展“祖堂地”的具体建议。
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回复书面质询时指,各区民政专员过去5年同意超过300个出售祖堂土地的申请,但相关土地性由私人拥有,当局在出售祖堂地的议决过程中没有任何角色。

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回复立法会议员书面质询指,民政专员过去5年同意超过300个出售祖堂土地的申请,但表示相关土地性质属私人机构,故相关出售决定当局在在议决过程中没有任何角色。(资料图片)

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立法会议员谢伟铨书面质询指,现时出售祖堂地门槛甚高,以致相关土地及邻近土地的整体规划及发展受限制,故问及当局就土地出售及发展有何建议,以增加本港整体可供发展的用地供应。

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回复指,根据《新界条例》第15条,没有订明出售祖/堂土地的门槛,或政府处理同意出售祖/堂土地申请的程序。虽然各区民政专员有法定权力就祖/堂委任司理或出售土地决定给予同意,但表示其性质属私人机构,故在议决过程没有任何角色。

同时又指,为研究进一步改善有关祖/堂事务,民政事务总署与新界乡议局于2018年成立新界祖堂事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备有内部规则,倘祖/堂能订立内部规则,能方便日后处理委任司理及内部事务事宜。据悉,新界乡议局正积极跟进及与各祖堂讨论有关事宜。

根据《新界条例》第15条就祖/堂司理注册,如以任何宗族、家族或堂名义,根据租契或其他批予、协议或特许而持有从政府取得的土地,须委任一名司理为代表,经民政事务局局长同意,该土地的全权由司理处理,他犹如该土地的唯一拥有人。每份与任何宗族、家族或堂所持有的土地有关文书,如由该土地的注册司理在民政事务局局长面前签立或签署,并经民政事务局局长签署见证,该份文书犹如由该宗族、家族或堂的全体成员所签立或签署的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