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男指官未理其缺席照开庭 认为审讯不公求求翻案 终院裁败诉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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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贩毒罪的男子,在审前程序时称牙痛需要看医生,法官却认为男子已有律师代表,他本人不在庭亦无影响,结果法庭在被告缺席下审了一个下午。该男子后来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被判入狱8年。他认为原审裁判官当时决定不当,令他得不到公平审讯,到终院提上诉。惟终院虽认为原审官较佳的做法,应把案押后半天,但认为未有构成对审讯不可弥补的损害,最后驳回上诉。

上诉人邹浩贤被裁定贩毒罪成被判入狱8年半,他指原审法官处理不公,在终院求翻案。(资料图片)

亦要考虑审讯是否公平

上诉人邹浩贤,被指指2016年8月21日,在粉岭祥华邨贩运约41克的冰毒,他在高等法院经审讯后,被陪审团裁定罪成,被判入狱8年。

终院法官在判词指,本案要分析两部份,首先原审法官是否正确行使斟情权,在邹缺席下继续审讯;若她是正确行使酌情权,则要考虑案件是否公平审讯。

理想做法应押后半天

终院法官认为,当时法庭正处理警方向邹所录取的口供,是否适合呈堂,原审女法官金贝理认为,邹已给予律师提示,所以即使邹缺席,也不会对他构成损害。惟终院法官认为,招认口供能否呈堂,对被告的抗辩十分重要,原审官竟未考虑把案押后一个下午,认为原审官当时非正确行使斟情权。终院法官认为,当时较好的做法,是应把案件押后。

审讯是否公平要整体衡量

终院法官同意律政司所指,审讯是否公平要整体衡量,而被告当时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代表,该律师亦有向法庭称已获充份指示,故不同意邹指他因为缺席了一个下午的聆讯,便认为审讯对他构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女法官金贝理曾指除非被告死去或将会死,否则都会继续聆讯。(资料图片)

曾对警员称买毒品自用

邹于2016年8月21日,在粉岭祥华邨贩运约41克的冰毒。控方案情指,他被两名警员截查,并搜获涉案冰毒。他警诫下承认买毒品自用,警员把他的话记在记事簿下。邹在录影会面也道出相类说法。

法庭正处理口供的呈堂性

惟邹称是非自愿下作出招认,故在案件正式开审前,进行一个名为“案中案”的程序,以决定警员记事簿中和录影会面的证供是否可呈堂。

该“案中案”程序在前年2月9日星期五审了一个下午。周一早上续审时,邹透过律师告知法庭他感到不适,原审法官却指,可以在邹缺席情况下,由其律师继续。至上午约11时,邹要求在其缺席下继续聆讯,获原审法官批准。

官指除非被告死去或快死否则继续

在早上小休后,辩方律师称邹下午需要看医生,法官再重复其之前说法,更指除非他死去或将会死去(unless he was dead or dying),否则“案中案”都会继续,并指此举对邹没有损害。之后邹有被送返法庭,直至1时的午饭时间。

至案件下午再开庭时,辩方律师指邹因牙痛问题,已返回收押所。而案件则在邹缺席下,审讯下午继续传召证人作供,并传召了一名指称诱使邹招认的警员。

口供最后获准呈堂

邹翌日返回法庭,并有在随后的“案中案”中自辩。原审法官未有接纳其说法,但接纳了警员在“案中案”的口供,裁定警员记事簿和录影会面都可呈堂。而邹最终亦在审讯中被裁定罪成,被判囚8年半。

案件编号:FACC 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