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艇教练涉非礼13岁女生案 官信曾作言语骚扰 惟不足成罪裁罪脱
撰文: 林乐儿
出版:更新:
前港队赛艇代表冯狄康任中学划艇队教练时,疑借词叫13岁女学生留在校内健身室深蹲,期间涉3次摸对方私处。他早前否认非礼罪受审,裁判官陈炳宙今(31日)表示被告曾问事主有无长出阴毛及索取下体相,惟言语骚扰并不足以构成猥亵侵犯罪。由于证人的口供有出入,事主亦不确定被摸次数等,裁判官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冯狄康(24岁)被控于今年1月4日,在某中学猥亵侵犯当时当时13岁的女童X。他听毕裁决、步出法庭时,伸手抹泪。
被告曾发短讯称只是说笑
事主X作供时曾称,被告指导她作深蹲动作时摸其下体,离开健身室后又问她有无长出阴毛等问题,并叫她传下体照片。裁判官裁决时透露,被告取得X的电话号码两小时后,传短讯称刚才只是说笑。他认为被告对自己的所为心知肚明,这吻合X的指控;而X当时已13岁,可以分清被告是否说笑。
官信被告曾问阴毛及索下体相
裁判官相信被告曾问及阴毛、索下体相,惟言语骚扰并不足以构成猥亵侵犯罪,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确有摸X才可将他定罪。
两同学证供有关键性分歧
他信纳X及其两位同学是诚实可信的证人,但三人的说法截然不同。X供称被告当时分成前后脚屈曲跪地,摸她后背和下体。男同学则指被告站于X身旁,而听X哭诉的女同学就称被告由小腹摸至阴部。裁判官指他们的供词有关键性的分歧,两位同学大大削弱了X的口供。此外,X不确定被摸次数,也不清楚被告是用手或笔触碰自己。
裁判官认为被告对X有不必要的身体接触,又说下流话,令人怀疑他有不轨之举。然而,因控方未能证明被告有蓄意或猥亵,遂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FLCC403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