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门2间沥青厂违反空气污染条例被定罪 分别罚款9千及1万元

撰文: 黄金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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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属于“香港沥青(环保)有限公司”及“道路沥青有限公司”在屯门龙鼓上滩的两间沥青厂,因未有妥善操作粉尘过滤设备及不当储存石砾,造成空气污染,今日(24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分别被判罚款9,000元及10,000元。此外,“香港沥青(环保)有限公司”的董事亦被控违反《空气污染管制条例》,被判自签5,000元及守行为24个月。

两间沥青厂今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条例,分别被判罚款9,000元及10,000元。(资料图片)

环境保护署人员在今年4月例行巡查时,发现“香港沥青(环保)有限公司”在上址的沥青厂有大量粉尘飘散,造成空气污染。经调查后,署方人员发现厂房没有妥善操作防尘设备,引致大量粉尘从过滤器排出,违反指明工序牌照的要求。根据纪录,该沥青厂曾屡次违规被定罪,其公司董事亦涉嫌管理疏忽或不作为,未有确保厂房遵从牌照要求运作。翻查资料发现,该公司于2017年亦曾被环保署控告违反相同条例,当时被判罚款。

此外,环保署人员在6月调查另一宗投诉时,发现属于“道路沥青有限公司”在上址的沥青厂将石砾存放在露天地方,产生尘埃,违反指明工序牌照的要求。环保署经搜证后,遂根据相关条例检控涉案上述两间沥青厂及有关董事。

两间被定罪的沥青厂位于屯门龙鼓上滩。(资料图片/李泽彤摄)

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沥青工程为指明工序,必须向环保署申领牌照并严格遵从牌照订明的条款运作。若牌照持有人违反牌照条款要求,初犯者最高可被处罚款10万元;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6个月。至于疏忽管理的经营者,一经法庭定罪,亦须负上个人刑责。